这样合法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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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5年多了,直到08年1月1日才开始被通知和公司签合同,合同规定5天8小时工作制可我们实际上是每周工作6天8小时,每天晚上还加班1-3小时不等(晚上加班公司不允许我们打加班卡,我们也没打加班卡)。我们签合同是签的月薪,合同上签的初始工资是690。但我现在的实际工资是初始工资690+技术奖金650+绩效奖金865=2285元月。没加班费这一项。请问我签的月薪的合同是不是就没加班费,或加班费是被算在了绩效里了而我被不知情呢。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如果我周六及平时的加班是应该计加班费的话,我可以追回以前的加班费吗,我需要举哪些证呢?如果公司这样不合法我可以以此提请辞职并要求得到(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尝吗

1、你在公司工作5年多了,直到08年1月1日才开始被通知和公司签订了合同,虽然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2、合同规定5天8小时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实际上是每周工作6天8小时,也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每天晚上还加班1-3小时不等,同样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4、“晚上加班公司不允许我们打加班卡,我们也没打加班卡”的现实情况,已足以说明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签的是月薪无关。也不存在你猜测的“加班费是被算在了绩效里了而却不知情呢”的可能。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平日的延点加班以及周六加班,都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和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则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工作,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6、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加班费,需要举证的是如何证明平时的延点和周六的上班。

7、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做法违法,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等。

否则,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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