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开皇律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0-04-14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历史 隋文帝在建国之初,便非常重视刑律的建立。开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郑译、杨素

「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开皇三年,又命苏威、

牛弘进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订

出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

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篇目虽然是根据《北齐律》所编,但

内容却简明得多。《北齐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条,但《开皇律》定罪只五百条;此外死刑

只分绞、斩二种,流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

至朝廷。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其亦多为后世立法所沿用。炀

帝大业二年,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称之为《大业律》,条目虽仍是五百条,但却恢复

了酷刑。

历史

&nbssp;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