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中做如下规定有效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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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中做如下规定有效吗?

“除XXX销售之外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其他项目”)所产生的利润,XX不予分配,且不承担所产生的债务。若因其他项目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对矿产品的经营情况造成影响,或对XX在XXX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数额造成影响,XX保留因此所受损失的追偿权。

在公司结束营业清盘结算时,XX不具有本次股东变更之前的所有资产(含资本金、现金、货物及固定资产,详见《XXXX公司资产审计报告》)的分配,也不承担本次股东变更之前的所有债务偿还的义务。若本次股东变更之前债务的偿还造成XX的损失的,XX保留向其他股东追偿的权利。

你好:关于债务的约定不具有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

(1)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可请求法院撤销;

(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请求法院撤销。

如果你们的该决议符合以上其一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东会作为企业最高的权利机关,有权多公司及股东实体权利做出处分,只要不违反表决程序,且受不利决定的股东同意的话都是合法的。如果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该决定的表决程序上找问题,如果不同意处理结果(不管是否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则有两个:利益责任分配公平、自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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