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给朋友五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没约定利息。 现在法院终审判决如下:1、被告尝还五万元 2、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之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现在我申请执行,我要求按照信用卡利息计算(年18%),执行局说不行 他说按照4%计算(借款当时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我打了两年的官司难道就按照最低利率计算? 象这样不明确的判决,执行局应该怎么做?我不服应该怎么办?我忘提出加倍延迟金,现在能不能加上1、你是不是没有把判决的原文贴上来,觉得这个判决写的不通顺。
2、民间借贷没有没有约定利息的,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只有在超过借款时间的那段时间内,才支付利息的,而且这个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你可以到人民银行网站上看一下。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也就是说,按照同期你应得的利息再乘以2,就得到你应得的利息了。
4、你当然可以加上了,申请执行,没问题的,因为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你没有申请并不意味着你放弃这个权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