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巡逻船近日在钓鱼岛近海撞扣中国大陆渔船和船长,让人不由想起,2004年中以来,日本单方面提出所谓“东海中间线”以东是“日本海域”,而中日东海主权争端,又突出表现在双方对钓鱼岛列屿主权之争执。
以往,日对钓鱼岛列屿及其海域,采所谓“实际控制”但不公开侵占之举。而现在,似乎日本已开始谋求侵占钓鱼岛列屿及其海域公开化了。不久前,日本宣称将若干岛屿“国有化”,涉及钓鱼岛列屿;日本领导人也再次宣称钓屿是日本领土。
那么,日本对钓屿(鉴于钓鱼岛在明清中国史籍中亦称钓鱼屿、钓屿;且“钓屿”可为“钓鱼岛列屿”简约之称,这里对钓鱼岛列屿也称“钓屿”)主权归己的理由、依据有哪些?能站住脚吗?中日东海主权争议的史实及其相关情况如何呢?这里拟从所见资料简列而析之。
一、日本对钓屿主权要求的理由及其是否有理
领土争端中一般评价主权归属的标准有哪些?一般认为,主权归属的标准有这样几条:谁最早发现;最早经营开发;并且长期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
而日本政府声称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理由或曰依据乃至想“创造”的理由,或许可说有三:
一是,自断其为“无主地”,而日本是对钓鱼岛“先占”,故而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
不过,史实是: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
这些,日本也并非不知道。而是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才窃取这些岛屿(有文献证明,此前其有企图,还不敢),划归冲绳县管辖。
而日本目前所管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中国和琉球交往的历史文献也能证明,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的,是中国。而日本的所谓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迟约500年。
且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也曾于1972年撰写过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二是,日本政府还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
而有关的史实是:对此《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当时就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钓鱼岛列屿又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中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 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美日的这一举动,结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应该说,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日本以美日条约、协议为依据,主张拥有钓屿及其海域的主权,是无效和荒唐的。
三是,日本不断地制造“实际控制”钓屿的事端,是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Prescription)概念,占有钓鱼岛列屿“创造”基础。
这可能要算是日本想“创造”拥有钓屿主权的理由。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
日本主张拥有钓屿主权的“理由”不过如此,他有理吗?二、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尚属其“软肋”,日再挑钓屿之争实在“得寸进尺”
从历史来看,所谓“中日海界”,在历史上乃为中琉海域分界,钓屿本来也只与琉球为界。因此要谈中日海界,还应看琉球历史,看中琉关系史实。
而若论琉球(冲绳),有学者也认为,就国际法和国际公认而言,直至目前,琉球群岛主权仍不属于日本,并非日本领土。
这要追溯到120多年前和二战后。据有关资料显示,今冲绳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日本于1879年以武力侵吞了琉球王国,并对琉球施行 “文化灭族”。但琉球王国乃是具有七百多年文化积累的礼义之邦,在日本长期全面“皇民化”之下,直到二战期间,琉球仍然顽强地保留下它的文化遗产和国家独立象征,包括琉球王宫和传统王宫卫队。直到1945年美日琉球决战的最后关头,日军蛮横地驱散了琉球独立的最后象征──王宫卫队,王宫在战火中被夷为平地。
而根据二战期间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琉球群岛主权不属于日本。依据《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需要放弃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岛。日本在无条件投降时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1943年11月26日《开罗宣言》规定:“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里的“吾人”,是指《波茨坦公告》所有缔约国,即中、美、英、苏四国。琉球群岛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日本主权范围之外,其主权应不属于日本。
只是,有资料表明,美国在二战后为讨好日本,便秘密以三亿两千多万美元的极低廉价格,将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和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列屿的施政权“卖给”日本,并于1972年5月15日“移交”。二战后美国托管琉球群岛,按国际法的原则,美国应该让琉球复国。而美国并未获得《波茨坦公告》其他缔约国同意,一国擅自单独决定,并秘密以三亿两千多万美元,将琉球群岛等行政权(还不是主权)“卖给”日本,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何况是秘密金钱交易,更属违法无效。
如此看来,可知日本在其冲绳(即琉球)主权上也非“理足”,琉球主权对于日本来说,至少要算还是其“软肋”。
可是,你不得不“佩服”日本,不但不“理亏气虚”,反而颇挑钓屿之争,这是不是“得寸进尺”?日本的先生们,就不应该想想:琉球主权属日本,并未有国际上的公认,倒是有其不占应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琉球的国际宣言或公告,谈何钓鱼岛列屿主权是日本的?——这不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中国“得理让人”,日本别“理亏凌人”
中国有句俗话:得理不让人。现在看看中国在东海和钓屿的中日争端中,其实是得理的。但中国还是“得理让人”的。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等问题上有不同主张,中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中国一贯立场的前提下,还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中国一直是按此原则办理的,在以实际行动搁置争议,而日本在双方有争议的地区例如钓鱼岛等区域的单方面行动,却层出不穷,频发驱赶大陆和台湾渔船等事件。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还公布了虽然是临时性过渡协议的“东海协议”,此东海协议的共同区靠近中间线中国一侧,远离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分界线。这或可说也显示了中方的“得理让人”。但是,日本在中日的东海、钓屿主权问题上,却屡屡“理亏凌人”。这是一贯“中和”的中国人民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按理说,“大和”民族的日本,应该也是讲“和为贵”、讲法理的,不应该其实“理亏”还要咄咄逼人。
如果日本方面将中国人民的“温良恭俭让”、得理让人,视为软弱可欺,到头来大概是不会有好的预后结果的。中国人民不是不能以“一报还一报”的“恩怨必报”之博弈论原则来应对的,虽然在“恩怨必报”中还会尽力将对方拉回互相合作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