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我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在06年期间按照领导安排,给某公司写了一张借据,当时未盖公章,所借款交给了单位,单位出了收据,请问某公司能否直接相我本人要钱。如果该公司向我本人要钱,应如何应对。
这借据上如果没有单位的公章,并且也没有注明你是替单位出具的,只有你的签字的情况下,那么,该公司是可以以你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以证据证明你是替单位出具的,方能免除责任。
但是,由于此诉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之内,如果约定的偿还时间已经过了二年,法院就不能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了。
如果借据上没有注明偿还时间,则从对方第一次主张偿还时计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