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公告送达,不是法官主动提出,而是债权人知道,和法官说起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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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债权人问法官:国庆节后按法定程序来说到了裁定受不受理破产的时间?

法官说:还没将通知送给债务人,

债权人就说:可以公告送达,

法官就说:公告送达要债权人过法院来交纳公告费,破产不是这么快的,不用(你)债权人教我们怎么做事。。。

可是国庆前债权人上次电话问法官:债务人有没有异议时,法官也说过这个债务人不在营业执照住所地不好送达问题,然后法官也说了:我们会有办法的。

但现在已过了:从债权人提交破产法院向债务发出通知5天,债务人异议7天,法官裁定不裁定前后:15天(本一般是:10天,特殊延期5天)合计:时间为:27天

前后二次电话还是一个问题:没有送达到债务人

那你认为债权人现在是:主动和法官说过去交公告费用还是等:过了15日法官特殊规定裁定受不受理的的期限去向中院申请破产立案?

给个好建议,谢谢!

法院没有主动进行公告送达,如果目前现在仍没有公告,可视为其怠于办理拒绝受理,保存好其怠于办理证据,比如再给他电话联系同时录音,到中院提起申请.

走破产程序,程序是比较烦琐的,不知道债务人是公司还是合伙,如果是前者的话,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起诉相关股东,后者的话直接起诉合伙人即可.

如果能证明公司举借外债数大大超过自己偿还能力,用于股东个人私利,并且抽逃公司帐户资金(如您说的 公司银行帐户已没有钱)就达到否定公司人格标准,可直接起诉股东.

如果您不能举证以上诉求,并且您债务没有抵押、保证合同的话,就坚定地申请破产吧

祝好,虽然遇到这样的事情真的很无奈和着急,还是希望您能看开豁达.

你的思路很正确 实施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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