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以正义——百德之总——与法的关系的形式提出来的。他的基本观点是,法是正义的衍生物,也是实现正义的制度,是衡量人的行为正义与否的具体标准。他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正),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体人民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还认为,法与正义是特殊与普遍、具体与抽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参见严存生:《西方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