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商是否应该赔偿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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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位购了房的准业主,2007年底购的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4月28号,除了在09年4月接过开发商一推迟交房的电话通知外未接到过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具体收房日期的,直到09年10月16日我主动打电话询问才告知我8月28日前已寄发收房通知。我前往收房时开发商给出了因08年冰灾和地震期间建设局发文要求停工耽误了工期所以改成了8月28交房的说法,但此前我却从未被告知具体交房时间,而且我查询过建设局网站未查到相关所谓停工文件。并且开发商坚持发过收房通知过了,没收到是我自己的责任,我认为距离他们所谓的已发出通知已过了将近两个月,在客户没做出回应的情况下他们理应再电话追踪。 请问在这种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做出赔偿吗?

您好!

首要问题是确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有免责条件。

1.免责分为约定免责与法定免责。约定免责是指你们签订中的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延期开房免责的条款;法定免责一般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并非是随便套上就可以滥用的,必须严格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接下的讨论是假设你与开发商没有约定免责。

2.判断你的案子中,开发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在于你提到的“相关部门于08年1月冰灾期间发出的停水通知和四川地震期间的建筑工程暂停施工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仔细审查这些通知,包括发文机关(看是否是政府部门)、停工范围(文件规定哪些地区的建筑工程需要停工,如北京奥运期间四环内部分地区需要停工,就只能约束该部分地区)、停工时间(一般政府通知一定会写清楚从何时起何时止)、针对对象(是针对所有建筑企业,还是只是部分企业)等。另外有一点很重要,你的案子中,开发商一共延期了4个月,开发商即使有延期的免责情形,但该情形是否有4个月之久。

综上,如果开发商的确不符合免责条件,或时间未满4个月,你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规定,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延期时期内的租金、

另外,在你的案件中,开发商需要寄两份通知给你,一份是4月28号延期到8月28号的《延期交房通知》,另一份是8月28号的《收房通知》。 至于《延期交房通知》未用书面通知送达,或者未通知你,处理都是一样,即如果其没有延期的法定情形,就向你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至于开发商没有寄送《收房通知》,我个人认为你没什么太大的必要再追究此事。法理分析有些复杂,在此限于篇幅就不写了,我写在附件里,如果你觉得必要或有兴趣,请参阅附件吧。

祝顺利解决此事!

附件:开发商没有发送延期交房通知.doc

我是位购了房的准业主,2007年底购的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4月28号,除了在09年4月接过开发商一推迟交房的电话通知外未接到过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具体收房日期的,直到09年10月16日我主动打电话询问才告知我8月28日前已寄发收房通知。我前往收房时开发商给出了因08年冰灾和地震期间建设局发文要求停工耽误了工期所以改成了8月28交房的说法,但此前我却从未被告知具体交房时间,而且我查询过建设局网站未查到相关所谓停工文件。并且开发商坚持发过收房通知过了,没收到是我自己的责任,我认为距离他们所谓的已发出通知已过了将近两个月,在客户没做出回应的情况下他们理应再电话追踪。 请问在这种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做出赔偿吗?

··开发商说的情况,如果属实并且有证据证明,可以免责。

因为,政府部门的干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违抗,开发商可以不负延期的责任; 再则,邮寄通知以邮局的接受日期为准,至于那个环节出的问题,都不是开发商的责任,故,他们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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