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公司產生勞動爭議,並於勞動仲裁結束,企業方於今年9月28日領取仲裁結果,我於10月10日領取仲裁結果。當我於10月20日提交不服起訴狀時,問法院有沒有企業方的上訴狀或證據需要我拿時,法院說沒有,結果第二天也就是10月21日下午,法院通知我去拿企業的上訴狀,並說發如果我盡快去拿,她會盡快安排開庭。。我很生氣問她對方是什麼時候上訴的,他說是10月12號,問她為什麼不昨天給我,他說要我跟他的一起並案後才通知我。我真是奇怪了,我上不上訴關企業方什麼事,為什麼要並案才可以通知我領取。因此我懷擬企業是在我提交了上訴狀後才提交的,只是她通過關系讓法院將提交時間改了。我想請教各位對此我只有認命?法律對法院收到訴狀再通知被訴人有沒有時間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15日提出答辯狀。
法官說對方起訴是在12號,那麼就應該在18號前告知你,你是20號起訴的,法院方說沒有接到對方的起訴狀,而在第二天下午通知你去取起訴狀副本,這裡是有點蹊蹺。法官說的話也是前後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