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刚高中毕业,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上班,我只上了4天班,然后我在2009年10月30日提出辞职申请,原则上我还要继续上3天班,原因是要去征兵体检,休息2天,可能会体检验的好一点,我就这样跟他们领班说,然后他们也打电话给上级部门,最后他跟我说10月31日,11月1号,就说不用来上班了,2号过来填写辞职申请表就可以了,我正好2号早上验兵,下午有事也就没去了,电话也没打给他,但是领班也没有跟我说这件事很重要,直到今天11月3号,公司就发来信说,我连续矿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做开除处理,可能要扣工资,你说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试用期提出离职的只要提前告知即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你的工资。
你好!
公司的行为有些欠妥!
请告诉他们,你是在参加征兵体检,如果他们那样做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国家义务征兵相关条例!
这不仅仅是违法劳动法的问题了!
建议和他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到劳动局投诉,明确列出你去应征体检、验兵的事实,劳动机关很快会处理的--谁都知道,违法国家征兵条例是事情影响是很恶劣的!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给你适当的假期是他们的义务!
你好:用人单位有配合征兵的义务,因此你上午没有过去不属于旷工,但是你下午没有请假,是错误的。单位可以辞退你,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能扣发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