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月31日合同已到期,单位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但截止到10月31日还有三个月工资未付,且还有多年的养老保险未缴,请问我可否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告单位违法,从而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我于2009年10月31日合同已到期,单位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但截止到10月31日还有三个月工资未付,且还有多年的养老保险未缴,请问我可否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告单位违法,从而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首先,告诉你:你所说的法条不是《劳动法》,而是《劳动合同法》。
其次,工资可以主张双倍支付。其他赔偿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
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仲裁事项:
1、支付欠发的3个月工资;
2、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1年1个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2倍);
3、补办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提示一下,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的,还应支付从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去劳动仲裁。把你的上述情况一说,你所要的也就都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