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进入某单位工作,至今。期间签订了数份合同,本人手里目前仅有两份,一份为2004年至2006年,另一份为2009年至2010年。2006年至2009年之间由于单位忙着办理某项资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皆为该资质服务,随意签订,合同不在本人手里。
本人于2008年生病住院,住院期间发现单位未替我缴纳医疗保险,所以所有医疗费用合计三万元皆为我个人支付。出院后,我与单位协商,单位领导当时口头答应按医保政策给予报销,但是报销后的医疗费须待某项工程结束后方支付给我。目前这项工程由于种种原因拖延至今未能结束,我不愿意再等下去,而且也不知道等下去是否一定会拿到钱。所以,我打算离职。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以单位未替我支付医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其补缴医保费用,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根据我的工作年限作出相应的赔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由于我生病是在2008年,请问,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备注:公司自2009年开始为员工(包括我)缴纳医保,缴纳方式为单位支付一半,个人支付一半。
1、你可以单位未为你办理医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2、要求其补缴医保费用,按规定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同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3、仲裁时效没过。
第一、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不过要从你离职才起算
第二、你虽然没合同,但只要有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证据,就可以,而且如果单位没和你签合同,根据新劳动法还要陪双倍工资。
第三、既然你在08年和单位有劳动关系,你当然可以要求补缴保险,不过医疗费用不能陪的,除非你是出工伤。
当然了,具体怎么赔,赔多少,社保怎么补缴,要看你具体情况,你是哪个省的?
未缴纳医疗保险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单位进行补交,你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
你提供的内容不大详细,可以联系:QQ:11226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