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9年底,我在公司已有六年。听说今年年底很关健,因为按照新的劳动法,已签了两年合同,再签就是第三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想咨询各位朋友一些问题,请不要引用劳动法条文,每个人引用的条文不一样,不好懂。直接告诉我结果就行。
问题: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到2009年底不再续签,赔偿金是多少?
1)是一个月工资?
2)还是从2008年起计算,给两个月工资?
3)还是我在公司已待六年,多给六个月工资?
你说的我听不明白,第三次签的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到09年底签之前,双方之间还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合同到期终止;
如果不再续签是公司提出来的,那公司要给你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08年1月1日起算,满一年一个月);
如果是你自己不续签的,则没有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08年的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仍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请空悟真人指正。
到2009年底,我在公司已有六年。听说今年年底很关健,因为按照新的劳动法,已签了两年合同,再签就是第三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想咨询各位朋友一些问题,请不要引用劳动法条文,每个人引用的条文不一样,不好懂。直接告诉我结果就行。
问题: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到2009年底不再续签,赔偿金是多少?
1)是一个月工资?
2)还是从2008年起计算,给两个月工资?
3)还是我在公司已待六年,多给六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但,如果有不愿意继续的,就不能续签,到此为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到2009年底已在公司工作了六年,虽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但却满足“(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但到2009年底不再续签时,意味着将终止即将开始履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赔偿金是8个月的工资。
补充问题
1、公司设定一个标准并明示“业绩没有达到500万元的员工不再续签合同”,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劳动者能够接受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够接受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无条件接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依法应给予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