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请问,如果要申请先予执行是否要同时满足(一)、(二)两项才可以。如果满足第(一)项行不行?
1、先予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一)、(二)两个条件。
2、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
当然不行咯,应该同事满足两个条件的,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民事裁判的。
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二,第二条的所谓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所以你可以让你的单位或者街道出一份证明你的收入或生活困难。
应同时满足二个条件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要证明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
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街道\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如重大疾病的证明等\低保证明等.
二个条件缺一不可。要证明你没有任何收入,生活困难,可以由居委会出具困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