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大陆重拾文物拍卖半壁江山
自1992年北京国际艺术品拍卖会,突破了传统文物政策的制约,开启了中国大陆文物拍卖的先河,短短十余年的时间,中国内地的文物拍卖市场,无论是拍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成交总额;还是拥有文物拍卖资质的公司数量、举办文物拍卖的场次;抑或是参与文物拍卖的买、卖家数量,都出现了几何级数的增长。大陆重又夺回了失去多时的中国文物艺术品交易的半壁江山,文物拍卖也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2年至2004年三年内,中国大陆举办过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公司就有73家之多,这其中还不包括一些取得文物拍卖资质但未举行艺术品拍卖的企业以及一些未被统计的拍卖企业。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的市值规模也在飞速壮大。1994年中国嘉德首届艺术品拍卖会,其成交总额为1423万元人民币,而十年之后的2004年,作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领头羊的中国嘉德国际艺术品拍卖公司,其一场秋季拍卖会的成交总额就达48018万元,而同为中国文物拍卖业双子星座的北京翰海,其2004年秋季拍卖会的成交总额更达到创纪录的62319.88万元。这些成绩完全可以比肩于老牌的香港苏富比、佳士得,国内文物拍卖市场规模扩张之迅猛由此可见一斑。
应当说文物拍卖已经在当前国内的文物流通渠道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甚至是优势性的地位。
首先,文物拍卖几乎涵盖了一切境内可流通通文物的类型。这在2003年6月通过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可供拍卖的文物类型的详尽界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次,文物拍卖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概念中对一、二级市场的划分,几乎抢占了从高端到低端所有的文物商品资源,大大挤占了传统文物流通渠道的生存空间。自从文物拍卖出现以后,旧有的国营文物商店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而普遍存在的民间文物流散市场也逐渐沦为旧货和赝品的集散场所。
其三,文物拍卖的参与者几乎涵盖所有阶层,各个方面。除去普通的民间文物藏家、艺术品投资者,包括传统的国有文物商店在内都投入到了文物拍卖中,而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也在文物拍卖会寻找合适的标的,丰富库藏。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统的中国文物集散中心,由于国内文物拍卖市场的诞生,已经逐渐从境外的纽约、伦敦、香港转移到了境内的北京、上海。
争议:文物拍卖助长了盗掘-吗?
国内文物拍卖市场飞速发展的这几年,也是关于“文物拍卖究竟是利是弊”的争论异常激烈的几年。仔细考察争论双方的焦点,就在于开放文物拍卖是否诱发了盗掘古墓的行为,是否助长了文物-出口,是否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大局有利。业内的一批文物专家认为“文物盗窃-”与“文物拍卖”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人则认为拍卖市场确实提供了一个充裕的洗钱机会,很多拍卖公司充当了文物-和文物新主人的中间人。
我们以为,“文物拍卖市场的开放”与这些年愈演愈烈的“文物盗掘-现象”并无根本上的关联。近几年国家在“文物盗掘-”问题上的失控,更多的在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而不是“文物拍卖”这一流通方式的过错。
相反,中国大陆文物拍卖市场的开放,恰恰给了可流通文物艺术品一个以市场需求决定其价格的机会,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文物商店统一收购民间流散文物的方式,更具有合理性。许多原本深藏于民间的文物由于拍卖这一流通方式的出现而浮出水面,而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也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丰富库藏的机会。例如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沈周《仿黄公望富春山居图》,上海博物馆收藏的宋高宗《嵇康养生论》等国之瑰宝,就是这些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打破旧传统束缚,不失时机地通过拍卖的方式化私为公,从民间征集而来。应该说,中国大陆文物拍卖市场这几年发展的成就,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一争论以最好的答案。
行业发展隐患: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管理的缺位
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文物拍卖远未达到真正发育成熟的阶段。文物拍卖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业务规范、合理结构、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保障机制。被媒体先后披露并且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嘉德“宋徽宗《写生珍禽卷》”事件、中贸圣佳的“米芾《研山铭》”事件、上海朵云轩“潘天寿《锦葵红杏》”等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当前的国内文物拍卖市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当初设定国内文物拍卖市场框架时制度上的缺陷,有些则是市场在发展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他们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制约着这个行业的健康成长。不论这些事件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它们的出现都表明国内的文物拍卖市场还存在种种不容忽视的问题,行业的健康发展面临着瓶颈的制约。
其中最大的问题,包括拍品的真伪鉴定、国家通过拍卖征集文物艺术品的方式方法、拍卖行或者买卖双方违规操作等等。这些问题说到底,则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而造成的。
首先,文物拍卖作为一个国内新兴的行业,其诞生至今的历史才不过区区十二年,它的成长完全是从业者们在毫无经验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势必面临着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况。
其次,文物拍卖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到文物和商业两个领域的问题,文物拍卖中拍品的鉴定问题,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其职权,只负责鉴定该场拍卖中的拍品是否存在国家限制出境的问题,而并不负责该件拍品的真伪鉴定问题。从理论上说,拍品的真伪问题,涉及到的是相关商业主管部门的权责,但文物艺术品的真伪鉴定本身又是一项专业性相当强的工作,缺少文物部门的配合,各商业部门根本无从着手。可以说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除了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有欠缺之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联合执法的力度不够。
一个缺乏健全机制以及有力监管来保障的文物拍卖市场,它的成长势必会走入歧途,而这不仅违背了当初文物主管部门创立它的初衷,扰乱中国文物艺术品的正常流通秩序,更关键的是会给文物工作带来诸多困扰。混乱的市场是滋生腐败的天堂,而国内的文物工作一旦被腐败所侵蚀,则势必会给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才是最最可怕的。
面对赝品:拒绝“不保证条款”被滥用
到目前为止,影响当前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首当其冲的,便是拍品真伪不分,赝品横行的情况。这一现象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下公平交易的原则,妨碍了人们对真正文物的认识和了解,破坏了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给拍卖行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要解决当前文物拍卖市场中的赝品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从机制上进行改革,健全和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的规律加强规范和管理。
1.建立有效可行的文物艺术品鉴定管理体系。当前的文物鉴定实践中,管理职权归属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还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功能。
2.建立独立于买卖双方的权威文物鉴定机构,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拍卖人对于拍品的“不保证条款”,也是目前拍卖中导致赝品泛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修订现有的法律条款,并配合相应的行政措施,避免拍卖企业滥用“不保证条款”以获取非法利益。
虽然法律赋予了拍卖企业对其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拍卖企业可以知假卖假,商务部在《拍卖管理办法》中对于拍卖人“不保证条款”的生效前提做出了新的修订,即该《办法》注明“拍卖企业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但仍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规定,彻底杜绝“不保证条款”被滥用的可能。
建议:重塑规范、深入研究、提高素质、转变观念
其一,制定文物拍卖企业的性质、行为规范、会员资格、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权利义务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共同建立文物拍卖准则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规范,制定文物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良好有效的运行机制,以指导文物艺术品拍卖健康有序地发展。
其二,深入开展文物拍卖的理论研究,并进一步组织专家对全国文物拍卖市场进行专门的调研,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则。
其三,通过为文物拍卖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提高文物经营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要求文物拍卖企业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其四,作为文物拍卖的主体,文物拍卖企业必须尽快转变观念,站在全球化的高度,树立长远的发展观念,在专业人才的管理与培养、信息网络、市场开拓、科学规范的运营程序、结构和层次合理的专家队伍,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全面加强和提高,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并逐步参与到未来国际拍卖竞争中。
(2007年2月28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