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砦期”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新砦期二里头文化”基础上,通过90年代末再次考古发掘,进一步认识的“介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早期之间的一种新的文化遗存”,其学术目的在于把这两支考古学文化通过一种过渡文化联系起来。这是继70年代末提出“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部是夏文化”的学术观点于1997年11月在河南偃师召开的“夏、商前期考古年代学研讨会”上被学术界接受之后,“二里头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早期夏文化)共同构成夏文化整体”的另一学术观点所取得的重大进展,这一学术进展被作为夏代年代学研究的重要成果载入《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出版)。由于夏文化研究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家与文明这样重大的学术问题,因此笔者对这一最新成果进行了认真学习。未料在研习之后,却对书中有关这一学术成果的介绍及简要论证欲信不能。试举几点困惑,以求专家指教。
困惑一:《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六《夏代年代学研究》中明确指出:“河南龙山文化又称王湾三期文化(笔者按:王湾三期文化只是河南龙山文化内涵构成中的一部分,两个概念不能等同),是分布在豫西地区,在年代上早于二里头文化的一种考古学文化。有学者认为二里头文化的延续时间和文献记载的夏代积年之间尚有差距,二里头文化可能只是夏代中、晚期的夏文化,而早期夏文化则要在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中寻找。”(77页)“在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遗址一期之间,从文化传承关系和14C测年结果分析,仍存在缺环。有学者认为河南新密市新砦遗址某些单位为代表的遗存,早于二里头一期,晚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1999年开始对新砦遗址的再次发掘,证实新砦二期上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新砦一期),下连二里头一一期,正填补了其间的空白。”(80页)并配以《豫西地区龙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与二里头一期典型陶器形制演变图》(78页图十五)对上述观点加以说明。令人费解的是,这张用来说明新砦期上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下连二里头一期的图上所列器物群均将出土地点和地层单位隐去。由于在考古学研究中,排图严格要求以地层学和类型学为依据。而未注明器物所在地层单位者,将因难以说明器物群体的出处可靠程度和共存关系、难以判断彼此之间的相对年代早晚关系而丧失其科学性和可信性,令读者产生疑问。
困惑二:按《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所称“1999年开始对新砦遗址的再次发掘,证实新砦二期上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新砦一期),下连二里头一期,正填补了其间的空白”的论述(80页)提供线索,查阅分别刊载于《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四期)和《华夏考古》2000年4期的有关1999年新砦发掘报告材料,研读之后并未使疑问(困惑一)释然。
有关发掘报告报道材料难以支持其结语所作“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的重要收获是新砦二期遗存的确认。无论从地层关系还是器物组合及其演变的逻辑关系上看,新砦二期遗存上承龙山文化,下与二里头文化紧密相连。龙山晚期、新砦二期、二里头文化早期三者之间存在明显递嬗变化的痕迹,再次证实二里头文化的确是在豫西龙山文化晚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结论。理由是,发掘报告对陶器分组出示依据地层关系及其中包含器物群材料并不充分,如发掘报告中显示支持所分三组地层依据是:T6(2b)(或2B)H6(三组);T6⑤H220(二组)H227(一组);T6⑤H220(二组)⑥H223(一组);由于发掘报告中缺少不同地层单位相应关系介绍,致使三组与二组之间缺少有机的地层联系,如发掘报告谈到三组的代表单位H6时只是介绍其位于T6东北部(2b)层下,至于与H6相关联的地层单位以及与发掘报告介绍T6西壁地层相应关系均未交代。假设T6探方内地层一致,西壁地层⑧为唐代文化层,那么位于T6东北部(2b)层下的H6与⑧层关系怎样,如果其在⑧以上则应属唐代文化层,从其中包含物特征判断这种可能性显然不存在;如果在⑧层以下则又与发掘报告所称其位于T6东北部(2b)层下不符;假设T6东北部不存在⑧层,则表明T6探方内地层并非统一,那么离开地层相应早晚关系,怎么能够说明H6(三组)一定晚于H220(二组)呢?还有发掘报告虽然举出二组晚于一组的地层关系,但不见有关二组代表单位H220包含陶器群材料的公布,那么区分两组的文化特征根据又是什么呢?其他作为各组代表单位因既缺少地层关系支持、也缺少文化特征联系同样缺少说服力。由于发掘报告对于乱葬坑、奠基坑、墓葬、房基、卜骨等重要遗存相应地层关系未有交代,因而不知其应属于何组,也影响了各组文化面貌的全面体现。另外就是两次发表同一内容的发掘报告存在着器物编号不一致的现象,大致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1、在同一地层单位内对同一器物编号不一致。如1件小口高领瓮所见编号分别为H227:7(《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四期28页图五·17)、H227:11(《华夏考古》2000年4期7页图六·11),类似情况还有几例,不一一列举。
2、不同器类使用同一编号。如H147:18编号分别指代小口高领瓮(《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四期29页图六·7、32页图版1)、鼎(《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四期图版6)。
3、同一件器物被编入不同地层单位。如一件带双贯耳小口高领瓮分别出现于H29(《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四期30页图七·18,编号为H29:7)和H6(《华夏考古》2000年4期9页图八·10,编号为H6:66)。
由此看来,目前有关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材料的公布因其全面、客观和科学性的欠缺,尚难以证明其所作出的结论。
困惑三:以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材料为主要支持点的《豫西地区龙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典型陶器形制演变图》(《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78页图十五)却对上述发掘报告所分各组代表单位中的器物一件未选(笔者按:不排除选用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所获材料中未发表者的可能性存在)。从已往发表有关材料推知,图上所排器物至少选自豫西地区的密县新砦、登封王城冈、临汝煤山和偃师二里头等4个遗址。有关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研究,通常是采用以该文化典型遗址若干具有分期意义的典型地层单位所包含共存器物群分析为标尺,通过对该文化其他主要遗址的编年成果逐一系联最终排定完成的。《豫西地区龙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典型陶器形制演变图》在没有交代清楚新砦遗址本身文化序列和文化性质、没有交代清楚所选标本遗址与新砦遗址的内在文化联系的情况下,采用从广袤的豫西地区不同的遗址、不同时代、不同的文化类型中按需挑选一些器物组成具有特殊意义的器物群,有悖于学术界通常运用的考古学文化分期研究方法。
检索该图中属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的深腹罐(选自新砦H1)、鼎(选自煤山H18),因公布单位材料中未见共存器物,无法看出其组合器物群特征;甑选自王城冈WT21H538(原报告定为四期),公布该单位共存器物为饰篮纹或有双耳深腹罐、敛口钵、小平底碗、带双耳小口高领瓮、侈口深腹器(原报告称碗);豆选自煤山T8④(原报告定为一期),公布该单位共存器物为高扁足鼎、圆腹小罐、斜腹小碗、刻槽盆;器盖选自煤山T3回(原报告定为一期),公布该单位共存器物为豆、圈足盘、折腹盆、喇叭形刻槽器。上述几组公布单位共存器物群均未体现出图上所排横向器物群组合特征。
属于二里头文化一期的深腹罐选自偃师二里头ⅡVH103,公布材料未见共存器物,无法显示其组合器物群特征。其它器物因未见公布材料,也无法判断其组合特征。比照观察以往公布的相似器物,如甑,与之造型相似的有渑池郑窑H24:1(无共存单位材料公布),巩县稍柴H48:6(共存器物群为罐、杯、缸、小口瓮),洛阳东干沟H521:9(为一件饰鸡冠耳盆,共存器物有豆、钵、平底盘、刻槽瓮),然而与之共存的器物群亦未迎合该图上所排横向器物群组合特征。
属于新砦期器物群中的罐、鼎、钵、器盖可与1999年新砦遗址H6(原报告定为二期三组)、H147(原报告定为二期二组)、王城冈WT112H254(原报告定为五期)出土同类器类比。除王城冈WT112H254出土钵未见公布共存器物外,已经公布的1999年新砦遗址H6器物群组合(罐、豆、钵、缸、刻槽盆、刻槽罐、盖)和H147器物群组合(罐、鼎、素面小盆、小平底盆、器盖)多数器类与该图所排横向组合特征并不完全一致。
据现有公布材料判断,这张用以说明新砦期上连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早期夏文化要在此寻找者),下接二里头一期的器物图因论据不足而难以成立。
困惑四:提出“新砦期”的学术意义在于填补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一期之间的缺环(或空白)。问题是造成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之间文化面貌上的差别的原因是由于两者间存在缺环(或空白)造成,还是由两者文化性质不同所决定。据《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79页表二十一公布河南龙山文化晚期遗存分期及AMS测年数据,王城冈一至五期标本测定14C(BP)年代最大年代范围在公元前18或前19世纪至前17世纪,拟合后日历年代最大年代范围在公元前22世纪至前20世纪之间。笔者曾对有关河南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一期标本14C(BP)测年数据群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是王湾三期文化最大年代范围约在公元前25世纪至前21世纪,二里头文化一期最大年代范围在公元前20世纪至前18世纪之间。由此判断,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一期在年代上大体相接,因缺环(或空白)造成两者文化特征差异看来显非主要原因。时空空白的大体排除使两个文化间存在缺环的可能性大为减小,这样作为包含一期两组的新砦二期遗存难于在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早期之间寻找到足够的时空立足。
以往学术界多数学者普遍认为造成两者文化面貌显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者文化性质不同,即使是新砦遗址初次发掘者,也在认识到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二者的文化面貌存在着本质性差异的基础上,从整体文化面貌出发将新砦期文化性质归属于二里头文化,命名为新砦期二里头文化。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者在对新砦期加以继承、印证基础上,进一步将其作为介于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早期遗存之间的一种新的文化遗存,称为新砦二期文化。然支持这一最新发现的学者亦认为二里头文化不是河南龙山文化自然延续,河南龙山文化也不是形成二里头文化的全部来源。笔者赞同新砦期文化性质属于二里头文化的判断,由于二里头文化一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早晚两段,所以新砦期二里头文化至少一部分遗存可归属于二里头文化一期早段。1999年新砦遗址发掘报告结语最后一句:“此次发掘面积有限,新出土的新砦第二期遗存不够丰富,要深刻认识其全貌,判定其文化性质尚需做进一步工作”似乎显示这样一个信息,即发掘者对于自己的这一重大学术发现信心不足。据此判断,至少在目前条件下做出这样学术结论的时机并不十分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