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身习俗,起源甚早。根据现有的考古材料,它至迟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出现,并以其独特的魅力为人们所注目。历来史家对文身习俗的内涵研究较多,但对文身工具却甚少提及。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的考古发现和民族学资料,对新石器时代的文身工具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我国古代行文身习俗的地区甚广。根据文献记载,在西北、西南和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中都曾流行过文身习俗,尤以东夷、西南夷、古吴越人等民族最为盛行,甚至到20世纪50年代初,有些民族还保持着这一习俗。
要探讨新石器时代的文身工具,必须从文身方法入手,不同民族的文身方法是有差别的。孔子曾言“三苗之主,顽凶苦民,始为截人耳鼻,掾阴黥面……盖凿其颜,涅以墨也”;《山海经·海内南经》载雕题国“黥涅其面,书体为采”;《淮南子·泰族训》记古越人“刻肌肤,镜皮革,被创流血”,而同书高诱注“越人以箴刺皮为龙文”,其又注曰“刻画其体内,点其中,为蛟龙之状”;《后汉书·西南夷列传》曰哀牢夷“种人皆刻画其身,象龙文”;《隋书·琉球国传》载台湾妇女“以墨黥手为虫、蛇之文”;樊绰的《蛮书》记有“绣面蛮”出生满月后“以针刺面上,以青黛涂之……”综合以上材料,古人文身无非是通过“刻(刻画)”、“”、“刺(凿)”、“黥”等手段辅以某些颜料在皮肤上形成特定的标记,而要“刻”、“刺”,则需要有针锥和有刃类的工具,因此,古人文身的工具主要应为针刺和刀类。那么在新石器时代尤其是金属工具出现之前,文身工具应该为骨角木石质的针锥或刀类。为此,我们必须从史前考古材料入手,结合民族学材料来进行论证。在上述行文身习俗的地区,以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最为丰富,我们就以此来探讨一下这一时期的文身工工具。
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的考古学文化中,值得注意的有:山东的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太湖流域的马家浜、崧泽和良渚文化、浙江的河姆渡文化以及台湾的圆山文化等。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文化类型中都发现了较多的骨角木石质的针锥和有刃类工具,尤以河姆渡文化和大汶口文化中的石器及骨角器最具特色。在河姆渡文化中发现了管状骨针、制作精美的带柄骨匕和木匕等,骨针的尖端一般都较锐利,有的中空,骨匕则有锋利的刃部。在大汶口文化中也发现了大量制作高超的骨角石器,类型有骨角锥、骨针、石凿和石刀等。最有意义的是,在属于大汶口文化范畴的江苏邳县大墩子44号墓中,曾发现有8枚骨针,其中6枚骨针和一些骨锥是放置在一副龟甲内的,对于这些骨针锥的性质,王树明先生在《大汶口文化墓葬中龟甲用途的推测》一文中曾有独到的论述,他认为这些骨针锥是巫医所用的医具,这不无道理,但我们认为,说它们是文身的工具可能更为恰当。因为,首先,民族学资料表明,文身习俗在古代许多民族中都被认为是神圣的,只有巫师一类的人物才拥有这种权力。大墩44号墓出土器物较多,其中包括一件带柄獐牙勾形器;墓主腰部两侧各置龟甲一副,右手指套骨管,墓中还有殉狗,这些表明墓主生前地位显赫,从其特殊的形象和随葬品来看,应是巫师一类的人物,那么他佩带的东西当为巫术用具;其次,作为医具来说,这些骨针锥似乎是嫌粗了一点。但无论如何,它们应该不是传统观点所说的缝纫用具。
此外,古今中外的民族学研究成果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早在20世纪30年代,刘咸在对海南黎人文身进行调查后说,黎人文身工具“均甚简单……计三件:黄藤针、拍针棒和黑烟灰”;80年代王国全在《黎族妇女的文身习俗》一文里也作了相似的介绍;傣族男子在14至20岁之间必文身,甚至将皮肤剖孔,嵌入金玉珠宝颗粒。在国外,美国西部草原的喀罗人男子有在作战前用豪猪的刺和炭粉在胸部文身的习俗;而在古代埃及,“文身使用的器械多为用贝壳、兽骨和石块磨砺而成的尖锐器具”。
以上这些材料无疑都表明了在新石器时代,文身的工具主要是骨角木石质的针锥或刀类,而植物的刺类做的工具较难保存下来,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更多的是骨角和石质类器物。由此也说明,新石器时代的骨针和刀等工具,不一定就是缝纫或切割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