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方法论,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提出要晚于我们惯常理解、运用的考古地层学、考古类型学及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等一系列考古学研究的手段和理论。事实上,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即有学者注意到了考古学文化中不同的因素,甚而已有了文化因素分析的尝试。例如,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施昕更先生在对良渚文化的性质、面貌等诸重要方面几无确切把握的情况下,由几乎是在同时进行工作的历城城子崖遗址的材料的启发,尤其是从这两个文化陶器与石器的某种一致性,参证其他方法、理念而得出以良渚遗址所代表的文化性质的结论:“江南黑陶与华北的黑陶即是同一系统文化产物,其相对年代因此更可以解释了。”现在看来,这一结论当然不很确凿。但是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加以认识,自可对此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尝试,如苏秉琦先生之于关中、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诸先生之于殷墟等,皆有斑斑可证之成果。
1949年以后,这一方法逐步应用自不待言。在应用中自身获得长足发展,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也日益精进。近年来,更有一些学人明确提出了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的理论,并在实践中加以倡导。如李伯谦先生在对吴城文化、造律台类型、城固铜器群等的研究中,都有细致、严密的推定和论证,结论也每有新意。其他诸位也各有发明。
我们注意到这些先生们对于文化因素分析乃至文化因素甚而对考古学文化的理解都不甚相同,因此在操作方法上也各有主张。我觉得考古学的两大方法论——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之所以已在学界获得公认,与其本身的明确界说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的方法仍旧长期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不仅这一方法本身难以操作,上升为方法论恐怕也是勉为其难。有鉴于此,兹不避浅陋,结合自己的学学习思考略作阐发。
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分析,首先建立在考古学文化研究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参与考古学这座学科大厦的营建。既然如此,在进行文化因素分析之前,须得明了“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一般而言,考古学文化被视为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具有共同特征的考古遗存。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分析,当然是对某一考古学文化内部因素的分析。具体到研究上则往往体现为对某一遗址的分析。相对而言,对某一遗物的文化因素分析可能要困难一些。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可以说,这一方法的要义在于通过具体而细的解剖,从一个遗址或一群特定的遗存中抉取考古学信息,可谓以小见大。究竟什么是考古学文化的内部因素,这一问题实在值得研究。既然分析的是考古学文化内部因素,就需以考古学文化遗存为出发点和探讨的基础,而不宜用经过整理、分析之后形成的类型等作为这种基础。这是因为:第一,考古学文化的类型以及文化本身说到底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第二,考古学文化是有层次的。一个文化常常可以分为若干类型,类型之下又可以细分;几个互有关联或有一定程度相同特征的文化又可归并成大的文化区或文化系统。在好多情况下,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特别是在研究的初始阶段,更是如此。例如,对于以磁山遗址为代表的遗存,有人名之为磁山文化,有人名之为磁山类型,还有意见将其归入裴李岗文化。由此可见,这种确实存在的考古学文化的不同层次也决定了我们只能选用文化内部的因素作为分析的对象。第三,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的一个重要思想和手段是对构成考古学文化的诸因素进行量化的研究。这种量化一般的以数量和百分比作为直观的指标。这就要求在统计、分析之时须选用那些数量、特征较为明确的样品。数量的明确自不必多说,特征的明确实际上也还是要反映到数字化的过程和结果之中。否则我们无法作出判断。作为人们的一种认识,考古学文化、文化之下的类型等都无法予以量化比较,精确化更是无从谈起。因为我们无法说某一文化和类型在另一文化或类型中占百分之多少。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将事实上存在于各个考古学文化背后的那些内容作为文化因素分析的对象。这些内容,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往往被我们也视为某个考古学文化的因素。例如,大汶口文化居民中显著的拔牙风俗。但是,尽管这一风俗在大汶口文化中表现的极为显著,而且统计起来也并不困难,我们还是不宜将其用于文化因素的分析,因为这种现象在当时不仅分布于大汶口文化的地域之内,而且也广布于该文化分布范围之外的上海、福建、广东、湖北、河南以及台湾地区,甚至远至国外也有很多例证。显然,将如此广阔地域内共有的一种风习视为一种特有因素殊非妥当。那么,究竟哪些成分可以进行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分析呢?我认为,用以进行分析的对象只能是考古学遗存。更确切的说,首先是器物,其次是遗迹,再次是聚落和遗址。这种标准既少去了上文分析的那些不确定性,又在这种方法中坚持了考古学的本质。考古学之所以为考古学,正在于这一学科独一无二的着眼于实物遗存的阐释和研究。考古学文化所蕴含的内容固然纷繁复杂,也时时显得扑朔迷离,但可以肯定的是,某一考古学文化的遗存一定有可以为我们捕捉到的特征。
器物是区分诸考古学文化的最基本的元素,见之于形象也最为直观。陶器、铜器、玉器等更因其富于特征性和变化性尤其可以成为赖以分析的对象。相比而言,石器、骨器则因其变化较为缓慢,特征性不强而显得次要一些。但即使是前者,也有一个如何分析的问题。被分析的材料的性质清楚,自然再好不过:性质不清当然又影响到我们的认识。例如,殷墟妇好墓第350号标本玉凤与该墓同出的其他玉器明显不同,有可能属于外来因素。这种因素虽然在直观上就可以有所体会,但长期无法予以确证。直至石家河文化罗家柏岭遗址出土盘凤(有人称之为凤形环、团凤)后,方才使妇好墓之玉凤的来源得以明确。当然,我们不能由此就说殷墟所体现的晚商文化有石家河文化的因素。不过,这一例子启发我们用以进行文化因素分析的材料的性质是否清晰直接决定结论的可靠与否。器物的文化因素如果分析的明确、成功,对于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分析而言,无疑奠定了极好的基础。两者之间有着互动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对遗迹、聚落等的研究之于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分析较之器物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佐证、校验的作用。比较可行的方法,应该建立于对聚落、遗址、遗迹的分期研究之上。只有将分期予以明确能使文化因素在各期中有一个清爽的背景而凸显出来;同样,也只有分期明确之后,才能使文化因素在各期中的发展、继承、变化形成有机的轨迹得到较为明晰的认识。总之,文化因素分析法在考古学研究中的作用将日益扩大,对此进行的任何丰富、发展、尝试都是应当欢迎的。但是,如同任何方法一样,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比如说量化的途径和标准尚显模糊。而且相对而言,这一方法多用于史前研究,历史时期考古学研究中的应用较少,等等。凡此种种,有的属于有待完善、发展者,有的则是这一方法力所不逮的。前一种情况,当然要努力予以丰富;至于后一种情况,则不妨另辟蹊径,或可凿通一新的天地。
中国文物报20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