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抵押权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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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企业将其设备和将出产的一批汽车抵押给了乙银行,双方办理了登记。但汽车生产后,甲将其中的4辆汽车做出了如下处置:第一辆汽车卖给了丙,丙已提货并付款;将第二辆汽车卖给了丁,丁已提货但未付款;将第二辆汽车卖给了丁,丁已提货但未付款;将第三辆汽车质给了戊;将第四辆汽车抵押给了已,但未办理登记。乙银行欲对这4辆汽车行使抵押权,表述正确的是()

A.可对第一辆汽车行使抵押权

B.可对第二辆汽车行使抵押权

C.可对第三辆汽车行使抵押权

D.可对第四辆汽车行使抵押权

对于A的问题我有点搞不懂,到底能不能行使呢?为什么

当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例外。受让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则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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