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刚出台了一个政策,说今年只能休去年的年假,因为在新政策之前我都是休的当年年假,所以我把2008年年假都休完了,现在我打算休2009年年假,但是等于按照公司规定我只能明年休2009年年假,这个算合法吗?
带薪年休假理论上应当年休完,但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时除外。法律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休假问题,我的理解,得从两个方面考虑:
其一,我们有休假的权利,这个权利不能剥夺;
其二,公司可以情况确定让你何时休假、休假时间,甚至包括决定是否休假,只是如果因公司的情况不能休假,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