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资纠纷,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给单位就拖欠工资、加班费、押金、保险等问题给单位下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单位把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押金给予支付和退还,但保险不予执行。劳动监察随后给单位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里,只是针对保险做出决定,对已经支付过的工资、加班费等没有提到。
现在劳动者对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有异议,想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说诉讼只是针对“处理决定书”,而不是针对“改正决定书”
这样的话劳动者对已经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数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供参考:
您如果真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不服的话.就只能到中级法院针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行政上诉。因为再与企业理论是不可能了它有决定书作为挡箭牌。作出的《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与您有直接利害关系,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您有权起诉行政机关。
现在劳动者对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有异议,
··既然已经执行,当时没有异议,就应当认可,不能返回。 即便是不服、不满意,也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支付。
想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可法院说诉讼只是针对“处理决定书”,
··可以行政复议。
而不是针对“改正决定书”
··可以听诉讼解决。
这样的话劳动者对已经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数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