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村落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源于龙山时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兹至汉,是一个连续发展的乡村基本聚居形态。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至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这一演化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与“城邦帝国”、“领土帝国”之概念亦无干涉。不论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在不同时代具有多少称谓,它一直是与城邑对应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的共同体。关键词:汉唐/村落/聚落 汉唐时代,是中国古代乡里之制与聚落形态演化的重要转折时期。从两汉时代的里聚合一到魏晋南北朝时代里与聚的分离,再到唐代的乡里合署与村落地位的确认,无论是外在形态还是内在结构,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中国中古社会的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 讨论汉唐村落形态,首先面临的是是关于村落的发生问题。对此,日本学者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其中,以宫崎市定、宫川尚志等学者的论述最具代表性。宫崎市定先生认为,自上古到现代,中国古代国家结构为都市国家,以大小城邑为地方社会集合体的基本构成,“聚落恰似一个个细胞,在一定面积的耕地中心,存在着细胞核似的城郭。城郭之内,被区分为数个区域,那就是里。不仅是工商业者,就连农民也居住在城内的里中。在汉代,根据城郭的大小、重要程度、里民人口的多寡等,分别定级为县、乡、亭”。他还认为,城内农民开始移居城外,乡制开始瓦解,“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可能是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都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的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邨)”①。尽管学界对于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说”争论颇大,但他提出的“村”是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之说却被多数学者接受,此后学术界有关中国古代村落问题的研究也多以此为基点展开。宫川尚志提出:“在汉代,有不分都鄙每百户设里的制度。到唐代,虽然单位一样,但在城市与乡村分别称之为坊和村。这是城市和乡村分化在制度上的反映,同时也使人联想到村是否就起源于远离中央政权的边鄙地区呢?”在经过一番分析讨论后,他得出了肯定的结论,认为“总体来看,村庄分布在山间河谷地带以及一般远离城市地区的实例较多”②。侯旭东先生对此说进行了修订,提出:“百姓生活的村落不仅见于边僻之地,城镇周围同样广泛存在……重要交通线附近亦广泛分布。”③这是正确的。但他只是较宫川尚志更强调了村落分布的广泛性,仍未脱出村落是新兴聚落形态这一范畴。 源于宫崎市定先生的村落为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说,有一个重要前提值得进一步讨论,这就是汉代里的设置问题。依宫崎市定先生之说,汉代的里设于城邑之中,城邑之外最初并无居民聚落,也就没有里的设置。但是,从文献资料,尤其是出土的考古文献资料看,并非如此。在两汉社会,虽然史籍与法律文书都以乡、里涵盖整个乡村社会,然而实际上除了政府法定的基层单位乡里之外,还存在着大小不一的自然村落,它们实际上是乡里之制的基础。这些村落,汉人称之为“聚”、“落”或“格”。《史记·五帝本纪》曰:“一年而所居成聚。”《说文解字》释“聚”曰:“聚,会也。从*[亻+氏],取声,邑落云聚。”段注云:“邑落,谓邑中村落。”刘向《列女传,楚老莱妻》曰:“一年成落,三年成聚。”《广雅》曰:“落,谓村居也。”格,为汉人对村落的别称。《史记·酷吏列传》:“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驷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司马贞索隐:“伯言阡陌,格言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 汉代的聚落同乡里一样,也各有名号。如《论衡·书虚》所云:“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号名。”但聚一直不是政府认可的居民单位,在两汉行政政令中,很少看到聚的存在。也就是说,聚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乡间聚落,不具备行政与法律意义,更不是基层编制单位。正因为此,在两汉文献中,才大量充斥着乡里的记载,而较少见到关于“聚”的文字。 既是自然聚落,汉代聚的规模大小不一,有时相差悬殊。有的聚可能只有三几户人家,如东汉南阳郡井水县的三户亭,就是在三户聚所设置的亭;也有的聚多达千余户居民,如西汉成帝即位后,封史丹为武阳侯,封地为“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这样,有些大聚便可能成为县或乡的所在地。一聚之中,要依户数多少,划分为若干里,像武强聚,可能就要分成十余个里;也有极少数的甚小聚落,会若干聚合为一里,像三户聚这样的小聚落,便应如此。 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与里的设置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聚与里是重合的。这些聚落既然错落参差,大小不一,而地方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在现有的自然聚落基础上设置里的建置,除非一些大至数百户或小至三五户人家的特殊聚落,一般情况下,都是每个聚落设置一里,三十几户、四十几户以至百余户都可作为一里。史料记载与有关规定,均是举其成数而已。 这样,也就出现了百家一里、五十家一里等不同的说法。但在实际的地方建制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了保持与规定的一致性,而硬性地将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在行政关系上重新切割组合,对此,我们只须看一下关于里的具体记载便会一目了然。例如,《汉书·张安世传》记道:“(宣帝)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上自处置其里,居冢西斗鸡翁舍南。”这是三十户为一里者。《汉书·戾太子传》曰:“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这是二百家为一里者。又,邪里聚本身也表明两汉时代里与聚的合而为一,《续汉书·郡国志》所记历城之“巨里聚”其意当同于此。 为张贺所置守冢三十户以及为戾太子所置奉邑二百家,尚是人为的编制,因此,虽然不合“百户为里”的说法,但初时还算规整,要经过若干年的变化后,才能呈现出里的本来的自然面貌。就现在材料看,最能反映两汉乡村社会中里的真实面貌的,还是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与《地域图》④,这是关于汉代里的规模的第一手材料。尤其是《驻军图》,其上不仅标最小的里只有十二户人家,最大的里为一百零八户,现将图中可辨考清晰的里户数统计并列为表1如下:由上述记载特别是《驻军图》所列里之分布及人户状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自然聚落的里聚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它们与各类城市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地方社会组织结构。既如此,为什么学术界仍流行着村落为城郭之外新兴聚落形态说呢?这是因为人们对村落的考察首先多着眼于其字面记载之由来。比如,要追寻《说文解字》中有无“村”字,要检索“村”字在正史中出现于何时,在笔记野史中出现于何时,等等。这样,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文解字》中没有出现“村”字;关于“村”的最早的记载,正史是《三国志·魏志·郑浑传》所载“村落齐整如一”,笔记野史中是《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东汉陈宴《异闻记》“村口”一词。因此,“村落”也就出现于东汉,至六朝渐多。其实,从社会组织角度研究的村落是指与城邑相对应的一种聚落形态。就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而言,村落与城邑的区界点有三:其一,村落中的居民几乎完全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与农民家庭;其二,村落的规模明显小于城邑,并且以城邑为权力中心与经济中心;其三,村落无论大小,都自成一体,有着自己的祭祀、信仰、宗法血缘以及其他组织体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这也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⑤ 既如此,村落就应当是一种相对于城邑而言的社会单位概念,可以称之为“村”,也可以称之为“聚”,当然也可以称之为“庄”、“屯”、“川”、“寨”、“丘”、“店”、“堡”、“铺”等等。关于村落的起源应当追溯到文明的初生。根据考古学研究,特别是聚落考古学的进展,我们已能知道,随着农耕文明的出现,聚落也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至龙山文化时代,聚落已分化为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随后,便开始了城邑与乡村的分化,中心聚落演化为城邑并成为一定区域的权力与经济中心,普通聚落则成为依附于中心聚落周围的星散分布的村落。⑥至汉代,这种分化已全面完成。因此,汉代社会也就不是所谓的“都市国家”,而是以村落为基本细胞、以城邑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二 前已述及,汉代乡村社会的特点是里聚合一,也就是乡村基层行政单位与自然村落的大致重合,这导致了时人及后人论及此事时,往往只知有里,不知聚落,这是汉代社会所特有的状况。至魏晋南北朝时代,汉代里聚合一的乡村组织模式便面临着重大的变动,其突出表现是里与聚开始分离,作为自然的聚落的村落开始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域与组织意义。 长沙走马楼所出土的三国吴简中,赋税户籍简达12700余枚,就已发表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所整理的简牍资料看,共出现了完整的里名47个,完整的丘名443个,平均每里要对应9个左右的丘。⑦呦计一下里与丘出现时的相关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与里有关的资料,几乎都是户口登记方面的内容;而与丘有关的资料,则是缴纳赋税以及其他的相关内容。如陈颜在9156简中的记录是“宜阳里户公人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属户籍登记;在4891简中的记录则是“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新城丘州吏陈颜……付仓吏”,是缴纳赋税的记录。又如,雷宜在8446号简中的记录是“平阳里户人公乘雷宜年卌八苦腹心病”,也是户籍登记;而在6271简中的记录是“人南乡让何丘雷宜二年一匹三丈……”⑧,为缴纳赋税的记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里仍是基本的乡村管理单位,是户籍与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丘作为自然聚落,其数量已大大超出了里,而且也开始被作为重要的地域记录单位。将此与西汉《驻军图》中所标明的里聚合一相比较,此时里与聚的分离显而易见。 需要指出的是,至魏晋南北朝时代,对自然聚落的泛称还是以“村”为多,兼有其他称谓。因此,与里、聚的分离相联系,“聚”这一概念开始被“村”或其他概念所代替,而且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颜氏家训·勉学》篇中的一段记载可以佐证“聚”与“村”的嬗代: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余聚。张守节在《史记·五帝本纪》正义中亦言:“聚,谓村落也。”将村落正式使用为地域概念,当始自《三国志》。如《魏志·郑浑传》云:“(郑浑)又以郡下百姓,苦乏林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人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本书《高句丽传》亦言:“毋丘俭讨句丽……冬月冰冻,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此后,“村落”作为地域概念渐为普及,成为魏晋南北朝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与生活单位的泛称。 当然,这一时期“村”虽然已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但并未取代同样作为地域概念的“里”的作用,只不过两者在这一意义上是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在当时的文献记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里与村虽然同样都可以作为地域概念,但在使用时却有细微的差别,这可以验证前述吴简中对里、丘的不同记录。一般来说,在比较正式地记录谱系籍贯时,多田“里”不用“村”;而在记录当时居住地时,则多用村名。如《南史·齐本纪上》记齐太阻高皇帝云:“其先本居东海兰陵县中都乡中都里。”《陈书·高祖纪上》记陈高祖武皇帝云:“吴兴长城下若里人。”这是以“里”表示籍贯者。又如,《法苑珠林·冥祥记》云:“宋刘龄者,不知何许人也,居晋陵东路城村,颇奉法,于中立精舍一间,时设斋集。”《宋书·孝义·蒋恭传》:“州议之曰:‘……所寓村伍,容有不知,不合加罪。’勒县遣之,还复民伍。”《北史·来护儿传》载来护儿:“所住白土村,地居疆场,数见军旅,护儿常慨然有立功名之志。”《南齐书·张敬儿传》亦言:“敬儿弟恭儿,不肯出官,常住上保村中,与居民不异。”这是以“村”表示居住地者。另外,在表达行政意义时,也多用里。如《宋书·自序》云:“史臣七世祖延始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村)。”本书《孝义·潘综传》云:“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有司奏改其里为纯孝里。”《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因德饶至孝,纳言杨达“因改所居村名孝敬村,里为和顺里”。在这里,村与里的关系一目了然。由“村”与“里”用法的这种细微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分离消长关系。据里的组织功能的变动,可将这一时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三国西晋时代。这一阶段,仍有较为完整的乡里之设,里与聚只是实现了外在形式的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丘”与“村”等只是具有了赋税征收等事务的记录单位,或者说只是被官方认可了其地域单位的概念,还未见到类似于组织功能的记载,乡里仍是基本的组织单位。后一阶段即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这一阶段,村落组织功能的进展可分为南、北两途。南朝虽然乡里之制仍存,但其村落开始接收里的一部分组织功能,渐有行政意义;北朝虽然乡里之制荡然,但三长制的设立使得村落没有像南朝那样开启其行政意义的转化。南朝时期,开始设置村一级的管理机构,被称作“村司”。村司人员的构成主要有村长、路都等人。如《南齐书·海陵王纪》记延兴元年冬十月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忧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中华书局校点本《南齐书》未将“村长”与“路都”断开;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则认为村长、路都、防城、直县都是村司的构-员。⑨但细读上下文句,可以看出两说均不妥。海陵王的这篇诏书是要贯彻轻徭便民的主张,所以,先讲到“汉务轻徭,在休息之典”,又讲到“正厨诸役,旧出州郡,征吏民以应其数,公获二旬,私累数朔。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最后讲到“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若防城、直县都是官名,那么本句文字便没有了谓语,“为剧尤深”也就无从谈起。当然,村长、路都不予断开,也让人难以理解本句文义。这句话的本来意思应当是:诸县使村长、路都(率人)赴县防卫值勤,为剧尤深。 村长当然是一村之首,路都何司,不详。若望文生义,应当是负责管理村陌道路以及村内治安者。除村长、路都外,村耆、村老在村落中也起着较大作用。如《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遣官“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 在东晋南朝时代,村的行政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村逐渐成为基本的税收单位。《晋书·刘超传》记道:中兴建,为中书舍人,拜骑都尉、奉朝请……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刘超“作大函,村别付之”,与走马楼出土的吴简应当是同一性质。《宋书·自序》言“边蛮畏服,皆纳赋调,有数村狡猾,亮悉诛之”。这里讲的是边境之事,足见以村纳税在南宋时已很普遍。《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子良上书,也说政府的征调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其文曰:前台使督逋切调,恒闻相望于道。及臣至郡,亦殊不疏。凡此辈使人……朝辞禁门,情态即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但令朱鼓裁完,铍槊微具,顾眄左右,叱咤自专。擿宗断族,排轻斥重……其次绛标寸纸,一日数至;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乡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具令付狱。或尺布之逋,曲以当匹;百钱余税,且增为千。 第二,村具有基本的治安管理职能,且是连坐的基本单位。两汉时代,里是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里以下又有什伍。东晋南朝时代对村的管理,继承了两汉对里内居民管理的内核,一村之内,也实行什伍相连。不过,与前代不同的是,前代什伍连坐往往殃及里人,以至于“一人有罪,州里惊骇”。而这一时期什伍连坐则往往波及同村,“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这在刘宋时已比较普遍。《宋书·谢方明传》记云:江东民户殷盛,风俗峻刻,强弱相陵,奸吏蜂起,符书一下,文摄相续。又罪及比伍,动相连坐,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邑里惊扰,狗吠达旦。《南史·郭祖深传》记梁朝的情况也是如此。梁武帝时,郭氏曾上言,指出梁朝建立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甚至有战死疆场,而被主将列为叛逃者,再向其家中或村伍征调,使用的也是连坐法。郭氏上言还说:或有身殒战场,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上述一村之内什伍的管理,恐怕是村长、路都的主要职责。另外,村长、村耆可能还负责一村的教化与对村民的督察。虽然他们并不具备司法权,但可以通过舆论的或其他什么手段行使这一职责。《宋书·谢方明传》的一段记载也非常典型。传称方明为南郡相时,年末,放狱中所有囚犯回家,约定正月初三返回。到期时,除两名重囚犯外,全部返回。对这两名重囚犯,方明也未马上讨捕,其中一人是因酒醉误期,二天后返回;另一人则十日不至,其传写道:“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 第三,村是基本的社会事务单位。在东晋南朝时代,举凡流亡人口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多以村为单位进行。如《陈书·宣帝纪》载陈宣帝在太建二年曾下诏,要求州郡以良田废村,安置流民。诏云:“顷年江介襁负相随,崎岖归化……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扰民论。”在这种经济事务中,村司、村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梁书·武帝纪中》记梁武帝天监十七年曾下诏安抚流亡,诏称: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监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开恩半岁,悉听还本,蠲课三年。其流寓过远者,量加程日。若有不乐还者,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 第四,村有时还成为分封单位。《宋书·夷蛮传》记道,宋顺帝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 与南方不同的是,十六国时代的北方,包括巴蜀地区,由于战乱与少数民族内迁的影响,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包括行政、军事、经济多种功能的坞壁,使相当一部分的自然聚落淹没在了坞壁的阴影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聚落与行政编制的合一。但遗憾的是,这种合一是非常条件下的合一,不是乡村社会自然进程的结果。北魏孝文帝时所实行的三长制,在废止宗主督护的同时,又将北方乡村社会中的行政编制与自然聚落剥离开来。 被剥离后的行政编制,一直是-的三长制;被剥离后的自然聚落,则是散布于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村落。在北朝的历史变迁中,这些村落也不断发生着不同往昔的变化,其自身功能也有所发展。当然,因为有官方设置的三长制在,村落自身功能的进展,较之东晋南朝要逊色得多。就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言,北朝以村落为单位的政府行为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旌彰、优赐。《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德饶性至孝,“纳言杨达巡省河北,诣庐吊慰之,因改所居村名为孝敬村”。《魏书·李元护传》载:“元护为齐州,经拜旧墓,巡省故宅,飨赐村老,莫不欣畅。”《北史·魏本纪五》曾记孝武帝逃难至湖城王思村,“有王思村人以麦饭壶浆献帝,帝甘之,复一村十年”。这是以村为单位的优赐。二是兴学。如《北史·高祐传》,高祐在太和中即曾建议“县立讲学,党立教学,村立小学”。三是以村为单位实行连坐。《周书·明帝纪》曾记明帝诏曰:“帝王之道,以宽仁为大。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 这一现象表明,北朝作为政府行政编制的三长与作为自然聚落的村,依然是南、北两途,尚未像南朝那样出现合而为一的趋势。 唐代的乡里组织上承北朝之三长制、南朝之乡里村落制,较前代发生了重要变化,其集中表现是乡长与乡正的消失,里正直接向县衙负责,成为实际上的乡政处理者;前代里正的职掌则交由村正行使,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 唐初尚有乡正之设,《旧唐书·太宗纪》所载《武德令》中就曾乡正、里正并提,此后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整顿乡里之制,未再见乡长之设。开元二十五年《大唐令》规定道: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⑩其他诸典籍记载与《通典》所记大同小异,而且都简于《通典》。此后,唐代的乡村组织基本未脱出这一框架。 从该规定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但只是每里置里正一人,未有乡官之设。从唐王朝县乡行政运转的有关资料看,县衙向乡所行文贴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王梵志诗云:“佐史非台补,任官州县上……有事检案追,出帖付里正。”⑾杜牧在《与汴州从事书》中也曾讲到州县文帖的运转:“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着。”⑿这都说明了里正对县衙文帖之承接。 该规定讲到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这实际上都是乡政所掌。就按比户口言,唐代户籍之编核是“乡成于县,县成于州”⒀。一乡之户籍是由里正直接报县。吐鲁番一。三号墓曾出土有贞观十八年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⒁,格式如下: (前缺)合当乡新旧一十二百六□新附三百册四杂任、卫士、老小、三疾等二百八十七百丁.见输二百八十六旧□人新附…… 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旧,后若漏妄,连累之人,依法(受)罪,谨牒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 里正李 里从这一户口帐看,诸里正对于一乡户籍负有全责,这样,里正就要在上报的牒文末尾署名,保证造籍时没有漏妄之弊。从唐朝有关律令看,若户口出现漏妄之弊,里正是首当其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就检查非违看,里正也是直接行使乡政。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对在本乡之外活动的人员,如军士等人,娶妻纳妾时,便要原居乡之里正出具证明。《大谷文书》⒂二八三九号是这样一件牒文。录如下: 洪闰乡 敦煌乡 合当折冲、果毅、别奏、典、傔及士兵以上, 牒:被责当乡有前件等色,娶妻妄者,并仰通送者。 谨依检括,当乡元无此色人,娶妻妄可显,谨牒。长安四年二月廿日里正王定牒敦煌乡里正董靖这份文书是洪闰乡向敦煌乡之牒文,出牒人是里正王定,收牒人是里正董靖,正因为他们行使的是乡政,所以才不必言“某里里正”,而是径言“某乡里正”,或径言“里正”。 总而言之,里正是唐代一乡最高长官,执掌一乡之政,管理各个村正。所以,王梵志诗言:“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正因如此,唐玄宗在《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中才会要求“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仍令太守子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有不当者,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人军团,县令解”⒄。“乡村”对应“里正、村正”,最后追及县令,正说明乡与村中里正、村正为上,乡里之制已让位于乡村之制。 乡村之制的基点自然是村落。前引《大唐令》规定,其居民,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掌同坊正”。坊正“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以治安为主,村正当如是。从《唐律》及有关资料看,村正所掌之治安,内容十分宽泛,从防盗、捕贼、各种案件之督举、私盐、私钱之禁断到外来人口之管理,都负有全责,各项管理都要求细致不苟。以外来人口管理为例,日本僧人圆仁一行于开成四年四月航海至乳山一带,“五月一日,遣买过海粮于村勾当王训之家,兼问留住此村之事。王训等云:‘如要住者,我专勾当,和尚更不用归本国’云云。”⒅王训是邵村村正,时人又称村正为勾当。“如要住者,我专勾当”,道明了村正王训的重要职责。 不过,村正并无权力留住外来人口,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及时上报。圆仁一行留滞在文登县清宁乡赤山村的赤山寺院时,寺院曾将情况上报,文登县认为过于简略,要求上报具体情况。文登县之帖文下达给青宁乡后,里正即将此帖转交亦山村村正谭亶,结果这位村正未及时上报,文登县向州府申报的帖文称:“寻问本乡里正,称村正谭宣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其谭宣见在,伏诸处分。”⒆ 除治安外,对里正所司,村正作为其助手也有辅助襄办之责。如里正有“催驱赋役”之责,其具体方式往往是里正、村正共同进行。如王梵志诗所云:“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⒇说明里正有“课殖农桑”之责,村正亦须协同。又,龙谷大学所藏2828号文书[21]记道: (前缺)乡耕耘最少。由此社官村正,不存农务。好欲加快。正属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慈惠肆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令节级科决,各量决拾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 十六日在背面则记有:二月十六日社官村正到。悬泉乡合当乡见社官村正到这是因课殖农桑不力,里正村正皆受处罚之例。唐代村落在籍贯认定、地域标识等方面也完成了对里的替代,“在田野者为村”明确认定了村落的自然聚落意义与基本组织意义。三 汉唐聚落的变迁已述如上,在这一变迁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难以一一论列,但对以下几个问题还需稍作说明,这就是乡里之制向乡村之制转化的意义、里与聚落分离的内在原因以及村落内部的居民构成等问题。 对于汉唐之际乡里之制向乡村之制的变化,宫崎市定与宫川尚志都认为是乡村社会乃至汉唐社会根本性的变化,前者甚至认为,从乡亭里到村的演变,是中国由城邦帝国向领土帝国的转变,促使城乡完全分离,从而由古代迈入中世,因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2]从前已讨论的汉唐村落形态的变迁看,并非如此。汉唐村落形态变化的实质是行政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单位的变化。在汉代以及以前,行政组织与自然聚落是合而为一的,如汉代的里聚合一,在这种情况下,充斥于史籍以及时人观念的自然是官方确定的里,聚虽亦有名号,但多湮没在里的光环中,没有多少实际意义。魏晋时代,随着里、聚的开始分离,与里不一定对应的村落渐渐增多,或者说,里成为设在某村落的基层机构,其下或者一村,更多的是二村到多村。走马楼吴简已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唐代所规定的“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是对这一现实的法律追认。在这一法律前提下,乡里合署,村政则由村司主持,形成了完整的乡村之制。但是,无论这些行政单元如何变动,作为自然聚落单元的村落却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自龙山文化时代聚落分化后的乡村聚落,到汉代的聚,再到魏晋隋唐的名目多样的丘与村等等,无论是聚落的格局、功能,还是聚落的居民构成,都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汉代与魏晋南北朝时代聚落的形制为例,汉代的里实际上是因自然聚落而设,并大致与之合而为一。正因为此,每个里也都有自成一体的防卫与监控体系。一般来说,每个里都由壕沟、土墙环绕,《春秋繁露·求雨》中有“通社中于间外之沟”即可为证。到西汉末和东汉后期,为了防御需要,各里都于外围做高大结实的堑、营垒、营壁等,有的还筑有便于观察嘹望的门楼。这里的里实际上是一座小城堡。 汉代里的建筑布局是比较严密、整齐的,这可能是统治者出于管理、监控的需要。据史料表明,当时的里都设有供居民出入的大门,史籍中称“外门”、“间”、“里门”、“闾门”[23];并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由专人负责看管;史称“里监门”、“门者”等。里中有街(路、道)有巷,以网络各家各户;为了管理方便,在较大的里中又划分几个居住区域,每区有若干家组成(或十家或二十家等),有的称“第一里”、“第二里”,有的称“道南”、“道北”等;每个居民小区又都设门,称“里中门”、“阎”或“里中一门”、“里中二门”、“上中门”等;每家也设门,如称“上中里第二里三门东入”等。[24] 汉王朝通过里这一严密的基层组织来实现对农民的严格控制。夜晚,当然是关闭里门,实行宵禁;白天,里内居民出入都在严密的监视之下,尤其是外来人户检查防范得格外严格。《管子·立政》曾说到:“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实,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汉书·食货志》所言古代:“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师古注日:“门侧之堂日塾。坐于门侧者,督促劝止,知其早晏.防怠惰也。”孟康注曰:“里胥.如今之里吏也。”这些恐怕也都有汉代乡里社会的影子。如张家山汉简《户律》言: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威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5] 《汉书·韩延寿传》言延寿为颍川郡守时,也要求里正“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好人。闾里仟佰有非常,吏辄闻知,好人莫敢人界”;《张敞传》亦云:“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村落既然取代里聚成为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与生活单位,以往里聚的外在形制与功能也得到相应的传承。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许多村落也都筑有围墙,修有门闾,不使外人随便出入。《高僧传》卷六《晋新阳释法安》记道:“晋义熙中,新阳县虎灾。县有大社树,下筑神庙。左右居民以百数,遭虎死者夕有一两。安尝游其县,暮逗此村。民以畏虎,早闭闾。”《续高僧传·释法通传》云:“释法通,龙泉石楼人。初在隰乡,未染正法,众僧行往,不达村闾,如有造者,以灰洒面。”这种以村为单位筑墙构门的习惯,一直延续到后世。如唐时人唐临《冥报记》卷下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隋开皇初,冀州外邑中,有小儿年十三,常盗邻家鸡卵,烧而食之……使者曰:‘不须也。’因引儿出村门,村南旧是桑田,耕讫,未下种……时村人出田采桑,男女大小皆见此儿在耕田中。”从上述记载,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这一时期的村门都是晨启暮闭,村门之内集中聚居着一村民户,园田土地都在村门之外。为防野兽或寇盗,有些村落恐怕还挖有沟洫,惜史焉不详。 遇有战乱或寇盗,一般是举村而起,共同抵御。其常见方式便是设置村坞、村壁,据以自保。以西晋末年的蜀中为例。《华阳国志·大同志》云:“蜀民先已结村保,特分人就主之。”李特在蜀中,就充分利用了这些以村为单位形成的防御单元。《晋书·李特载记》云:“罗尚据大城自守。流进屯江西,尚惧,遣使求和。是时蜀人危惧,并结邮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李流载记》亦载李特攻下成都小城后,“使六郡流人分口入城,壮勇督领邨堡”。《晋书·麴允传》也记道:“允性仁厚,无威断。吴皮、王隐之徒,无赖凶人,皆加重爵……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上述记载中的村堡、村坞,就是以村为单位修筑的防御屏障。 进入东晋南朝后,仍是以村为单位筑构防御屏障。《梁书·马仙琕传》云:“其在边境,常单身潜入敌庭,伺知壁垒村落险要处所,故战多克捷。”《陈书》卷三五传末史臣曰:“梁末之灾诊,群凶竞起,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资剽掠以致强,恣陵侮而为大。” 北朝的村落也是如此。在宗主督护废止后,各村落仍保有防卫性的围墙、壁垒、壕沟等,如《魏书·羊深传》载深为齐州刺史时,“于太山博县商王村结垒,招引山齐之民”。关于村坞的记载也时时可见。如《魏书·元天穆传》记道:“(邢杲起兵),旬朔之间,众逾十万。劫掠村坞,毒害民人,齐人号之为‘舔榆贼’。”《尔朱荣传》记道:“时葛荣将向京师,众号百万。相州刺史李神轨闭门自守。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孙道登传》云:“永安初,(登)为萧衍将韦休等所虏,而缚临刃,巡远村坞,令其招降乡曲。”直到隋朝初年,为防突厥,还要求陇西村落遍设村坞。《隋书·贺娄子干传》云:“高祖以陇西频被寇掠,甚患之。彼俗不设村坞,敕子干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 在北朝时代,村中还每每设一警楼,楼上有鼓,以防盗贼。《魏书·李崇传》记道:以本将军除兖州刺史。兖土旧多劫盗,崇乃村置一楼,楼悬一鼓,盗发之处,双槌乱击……诸村闻鼓,皆守要路,是以盗发俄顷之间,声布百里之内。其中险要,悉有伏人,盗窃始发,便尔擒送。诸州置楼悬鼓,自崇始也。在一些村落中,还有作为村中半军事人员的村义、村勇,负责本村的防卫与治安。《北史·郑羲传》记道:“连山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父子一时为奴所害,断首投马槽下,乘马北逃。其第二子思明,骁勇善骑射,被发率村义驰骑追之。” 里聚中的祭祀、教化、互助等功能也为村落所沿袭。如这一时期在汉代多见的里社多改称为“村社”或“村中社”。《南史·张敬儿传》即记载张敬儿常梦其所“居村中社树欺高数十丈”;《太平御览》卷一八九引盛弘之《荆州记》亦载:“随郡北界有庙乡,村南有重山,山下有一村,父老相传,云是神农所生村……则以地为神农社,年常祀之。”又如,《晋书·朱冲传》载其以礼让为训,教化村民,结果“路不拾遗,村无凶人”。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汉代村落形态的变化,起于汉晋之际的里聚分离,终于唐代村落行政单位的被确认,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与“城邦帝国”、“领土帝国”之概念亦无涉。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以城市为中心、以乡村为基础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体制。 关于里与聚落分离的原因,我们认为是历史与社会现实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里制的出现与变迁看,“里”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其基础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与授田制的实施,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授田制加上乡村居民地域分布的稳定性,促成了整齐划一的里的产生,而这时作为行政意义上的里与自然聚落是大致吻合的。进入汉代以后,仍然实行里聚合一之制,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里聚的膨胀与分裂,土地兼并与人口流徙,豪族势力的发展,旧的里制已容不下新的乡村内容,其中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单纯作为自然聚落的聚不断出现。乡村社会本来合而为一的自然聚落与行政单位开始分离。当着这种分离达到一定程度时,里也就失去了它固有的意义。 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社会现实看,长期的大范围的战乱、动荡与人口流动直接带来了里聚之制的破坏。以东晋南朝为例,流徙人口到了江东等地区后,不可能再保有原有的里伍编制,一方面是“荒郡之人,星居东西”[26];而另一方面则是世家大族利用种种特权荫户、占户,与政府不断争夺劳动人口,因此,东晋南朝政府也很难有效地重整里伍。关于这两点,诸史记载颇多,如《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云:“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东晋)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当然,对于这种乡村秩序的混乱,人户的流失,东晋南朝政府也并非不想加以整顿。一次又一次的土断,一次又一次的整顿闾伍,便表明了其态度。不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土地制度的剧烈变动,面对流移人户的“星居东西”或“多庇大姓”,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恢复两汉的里伍制。他们只有立足于现实的乡间聚落,施行与前代不同的里聚之制。面对人口的流徙与连年的动荡,北方地区更无法维持乡里之制,从坞壁、宗主都护到三长制,也走上了里聚分离之途。 与原乡里之民的流徙相对应,南方与北方都出现了原乡里之外的少数民族人口的大量涌入,这些新的居民也是对原乡里之制的巨大冲击力量。我们还是以东晋南朝为例,这一时期,随着江南经济的开发以及各王朝和世家大族对劳动力的需求,南方原有的土著居民与少数民族纷纷走出林洞岩,汇人到民族融和的大潮中。以豫州蛮和荆、雍蛮为例,豫州蛮本为廪君后裔,后来出至南郡,又从南郡迁至汉水下游,活动地域不断扩大,“北接淮、汝,南极江、汉,地方数千里”[27];荆州蛮、雍州蛮本居五溪一带,后渐北上到荆、雍(治襄阳)一带。另外,还有丹、浙蛮,僚、俚等少数民族,其中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掌握了比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与汉族杂居相处,形成了一个一个的自然村落。《南史·张邵传》曾记道:“丹、淅二州蛮屡为寇,邵诱其帅并出,因大会诛之,遣军掩其村落,悉禽。既失信群蛮,所在并起,水陆路断。”这儿,被张邵攻击的村落,就是丹、淅蛮族出山村后所形成的自然聚落。《宋书·柳元景传》也曾记道,“先是,刘道产在雍州有惠化,远蛮悉归怀,皆出,缘沔为村落,户口殷盛。及道产死,群蛮大为寇暴。”“缘沔为村落”,是十分典型的因蛮族社会进步而出现的新兴村落。这一部分村落,自然不会有两汉那种里伍编制,东晋南朝的统治者也往往直接利用这一自然聚落的形式,进行管理与征调,实行“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28],而不必再采用旧有的里伍形式。《南齐书·陈显达传》所言“益部山险,多不宾服。大度村獠,前后刺史不能制。显达遣使责其租赋,獠帅曰:‘两眼刺史尚不敢调我!’”可体现出这一过程。关于汉唐聚落中居民的构成,直接牵扯到聚落性质的认定,也关系到汉唐乡里社会的基础。有论者曰:“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其非宗族化的程度不仅高于清代农村,甚至高于当代乡间一般自然聚落。”其重要依据是“聚落以姓氏命名汉唐并不多见”。其曰:“秦汉时代的闾里、吴简中所见的丘,三国以下的村、坞、屯、聚,其名几乎都与族姓无关。”以村为例,“南五史出现117处,北四史出现84次,但没有一处是以姓名村的。隋唐两代仍然如此。《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各出现村名17、46、12处,基本都与姓氏无涉。”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的历史并不很悠久。这种现象以前基本没有,隋唐始见其萌,宋元渐多,而明清、尤其是清代才大为流行。”[29]上述论述似有不周之处。从聚落名称看,以姓名之,汉代即有,如两《汉书》所载之刘聚、秦聚,东汉之唐聚、褚氏聚、邬聚、马丘聚等均是;三国渐多,从走马楼所出《嘉禾吏民田家莂》看,以姓名丘者就有下五丘、五唐丘、李渔丘、吴丘、何丘、周陵丘、胡苌丘、栗丘、莫丘、仓丘、逢唐丘、郭渚丘、唐中丘、温丘、贺丘、杨丘、杨渔丘、廉丘、廉下丘、刘里丘等。从里的名称看,以姓名之者,汉代亦较常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与《居延新编》所记高星(50.29)、原里(E.P.T51:86)、宋里(299.30)、杨里(511.37)、蔡里(E.P.T58:3)、曾里(477.4)、吕里(287.13)、孔里(E.P.T51.84)、杜里(E.P.T51.84)、梁里(28.26)、庞氏里(E.P.T5.5)、辛里、胡里(E.P. T5:256)等,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地图上标有胡里、侯里、邢里、徐里等即是。[30]南北朝时期,以姓名村已成为村落命名的一个重要方式。侯旭东先生曾统计了见于石刻资料的北朝村落名称,计46个[31],对这些村落的名称加以统计,可以看到以姓命名者为15个,占1/3左右。笔者检《全唐文》、《唐文拾遗》和《唐文续拾》三书,共涉及有名村落130个,其中以姓名之者68个,占52.3%;又检《圆仁和尚人唐求法巡礼行记》一书,涉及村落84个,其中以姓名之者31个,占1/3强。这一比例与明清已大致相当。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历史悠久。汉代始见其萌,魏晋渐多,南北朝至唐代已较为流行。 需要指出的是,以姓名村,并不仅仅是名称本身的问题,它反映的是村落居民中家族与宗法血缘关系的背景。如自居易《朱陈村》一诗,为我们描绘了这个两姓村中的家族状况。其诗云: 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32]杜光庭在《东西女学洞记》中也说:“其山下通关乡多姓公孙、贾家,山上石保村多姓吕氏、马氏。”[33]当然,一村之中,往往也会有杂姓存在,尤其是在人口迁徙与流动中形成的新兴村落,往往是多姓杂居。但我们必须看到。在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中,多姓杂居是暂时的、非主流的,同一家族的聚居是主流的村落居住方式。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中国古代盛行家产的诸子均分制,房屋田产的诸子均分必然造就相邻相亲的家族形态,再加之儒家伦理观念与安土重迁的思维特点,一个人家经三五代便可生成一个颇有规模的家族。如《敦煌名族志》残卷所记阴稠一族,阴稠一户人家,至其子辈已有4子,孙辈又有12子,若三世同在,则是17户核心家庭的家族。[3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村落是地缘外壳与血缘内核的组合体,这一构成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注释: ①[日]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中华书局l993年版,第21、23—24页。②[日]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8、79页。③侯旭东:《北魏村落考》,载《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④马王堆汉墓整理小组编:《古地图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45页。 ⑤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⑥见拙作《中国远古社会史论》第六章《聚落的分化与消亡》,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⑦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所附“地名索引”、“人名索引”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所附“地名索引”、“人名索引”统计。 ⑧《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⑨[日]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第95—96页。 ⑩《通典》卷三《食货三》。⑾《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7页。⑿《杜牧全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⒀《新唐书·食货志一》。 ⒁《吐鲁番出土文书》(四),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14页。⒂[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法藏馆1984年版。⒃《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7页。 ⒄《全唐文》卷二五。 ⒅《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7页。 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第66页。 ⒇《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46页。 [21][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第344页。 [22]转见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23]《汉书·石奋传》:“万石君徒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后)应及诸子入里门,趋至家。”又,《汉书·循吏传》云:“及至孝、宣,由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间阎。”师古注日:“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 [24]《居延汉简甲乙编》287.13简、282.5简、40.33简、37.23简、29.12简,中华书局1980年版;《居延新简》E.P.T56:10简、E.P.T51:84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2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26]《晋书·范宁传》。[27]《宋书·夷蛮·豫州蛮传》。[28]《宋书·夷蛮·荆雍州蛮传》。[29]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41、43页 [30]见《长沙马王堆三号墓出土地图的整理》,《文物》1972年第2期。 [31]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32页。[32]《全唐诗》卷四三三。[33]《全唐文》卷九三四。[34]转见杨际平《五至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184页。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所教授;齐涛,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兼职教授。原载《中国史研究》(京),2006.2.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