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案件二审能加第三人么?怎么加?
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之规定,对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由此可见,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法定的上诉权。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即使不服判决,也不能上诉,导致第三人丧失了依法维护其实体权益的机会。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二审中是不应当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如果您想追加的第三人有调解的意向,可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结合您的情况,除非您想追加的“第三人”有意和解,否则,法律上是不可以在二审中追加第三人的。
请问劳动案件二审能加第三人么?怎么加?
··可以。 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即可。
二审是不能追加第三人的,如果一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应该发回重审。
因为如果你在二审增加第三人,那么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他来说,只经过一次审理就拿到终审判决。
如果你想追加的话,上诉说明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过程中在追加第三人。
二审不能追加第三人,如果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应该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