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有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呢?如果不动产也遇到善意取得那怎么办?不动产需要登记才生效并转移所有权,如果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擅自卖了该不动产并登记?会怎样?请说明依据
一般来讲,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有公示登记制度的存在,而这种制度的本质则在于公信力.法律基于公信力,一般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擅自卖了该不动产并登记了,怎么办?首先,如果案件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生效之前,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法官判案是法条主义,条文如有的话,是不依理论.答案不言自明.
如果案件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生效之后,在对同一问题情形有相同规定的情形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理,此时适用<物权法>《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是不动产归登记名义人,你的权利救济可以侵权为依据向其他共同共有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