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有社会影响的法律案件?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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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9年1月到现在有哪些比较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比如:杭州飙车案,成都醉酒车祸......等等

这些案件最后宣判的结果和理由......

谢谢 越多越好

杭州飙车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7月3日提起的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天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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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已从法律的角度得到了最恰当的处理,希望大众公正对待,不要有仇富心理,我们更应该学会宽容,以悲悯之心待人。

75事件(部分)

新华网乌鲁木齐10月15日电 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日开庭审理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3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打砸抢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这个是比较特殊的案例,它涉及政治、宗教,可作为以后可循先例。

成都醉酒车祸

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孙伟铭死刑。这一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5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而七成多网友则对这一判决“拍手称快”(7月26日《武汉晨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不乏其例,但以此罪名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情况,尚不多见。从刑法理论上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可谓罚当其罪,因为孙伟铭醉酒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驾车逃逸的行为表明,他为逃避惩罚而罔顾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但许多醉酒驾车者认为,第一次撞人后,因为意识不清醒而不知已经撞了人才继续前行,接着撞到第二、第三甚至更多人,后面的行为不是逃逸,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严重后果。其实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认为,醉酒并不会使人“完全丧失”意识,只是程度不等地使意识模糊而已。即使驾车者醉酒后意识确实非常模糊,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也确实认不清自己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法律仍认为其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法律不允许酒后驾车,驾车者喝酒之前就应当理智地选择酒后不驾车,而酒后驾车者实际上是持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发生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应当。

所以,成都判决的警示意义之一,在于告诫所有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以交通肇事罪判三五年了事,而完全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面对可能突如其来的严重刑罚甚至死刑,醉酒驾车者最佳的选择是:不要酒后驾车。

重庆打黑案

(谢才萍)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才萍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才萍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才萍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等5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年、3年、2年和3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另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3年。宣判词称,2004年9月以来,谢才萍先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06年4月,谢才萍因犯赌博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4月,谢才萍接受被告人陈晓容的建议,与唐家政等人商议决定再次开设赌场,并议定了赌场规则、赌博方式等。由此形成了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以唐家政、唐晓青、刘井勇等为参加者的以开设赌场为主要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实施开设赌场中,不仅实施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多次向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行贿,以获得非法保护。

相信此打黑事件也会成功为后来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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