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家欠人5万块钱,因手头没有富裕的钱还,另外债权人当时没有地方住,所以我家就把一处空闲的房子给他住,都是口头协议,没有签署什么文书。
现在我们家想把钱给那个人,但是他不要钱了要房子,而且胡搅蛮缠。
我想请问:这样我们起诉法院的话,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们给他的钱里面是不是应该加上利息,并且扣除房租(金额需认定)?
我想请问:这样我们起诉法院的话,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们给他的钱里面是不是应该加上利息,并且扣除房租(金额需认定)?
:1、如果房屋没有过户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的请求判决债权人搬出;债权人坚持不搬的话,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您的家人也应偿还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这样,估计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2、如果2001年的借款合同有利息的约定,那您的家人是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当然,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2001年的借款合同没有利息的约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3、您的家人偿还借款和利息时,可以扣除房租,但具体房租数额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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