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时偷盗其他单位未满500,管理人员看见劝阻未成功,管理人员有没有责任?
按照治安条例对管理人员有何影响?
偷盗未满500元,不构成盗窃罪,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偷盗属于个人行为,原则上管理人员不需要对工人的个人违法行为负责任。
且管理人员曾经劝阻过,工人不听从劝阻,管理人员应对其偷盗行为告发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出于管理职位应尽的义务,未尽该义务的,或者睁只眼闭只眼,纵容工人继续偷盗的,区分以下情况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1,收受偷盗工人赠与的利益的——构成盗窃罪共犯。
2,为偷盗工人打掩护,以使他偷盗的行为不被发现的——构成包庇罪。
综上所述,只要管理人员善意履行警示义务,或者在劝阻不被采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便可免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针对作出违法行为的人本身,不会罪及他人。治安条例不会对管理人员有所影响。
管理人员看到盗窃行为并及时劝阻,已经尽到义务,但劝阻失败后应当及时报案或呼叫同伴,如果劝阻失败后便放弃劝阻,对盗窃行为呈放任态度,则视为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
盗窃金额不满500元的不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治安条例处罚。管理人员应当受到单位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