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平均工資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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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於2009年1月6日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9.1.6至2011.1.5止,但至09年7月29日是,我被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各位:我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因為我在公司上班時,1、2月均未拿夠滿月工資,其中1、2月公司共停工12天,未發工資,我已在勞動爭議中獲得支持,法院要求公司補發這12天的80%的工資,那計算的時候我可否要求將此計算平均工資時計算在內?況且我從1月5日開始上班,前面5天也沒有工資,我可否要求計算平均工資時將其除開在外或者要求不計算非滿月工資?到底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平均工資的計算辦法的?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为准。

由于你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尚不满一年,因此,应参照上述规定,将全部已履行完毕工作期间的工资总和,处以工作月数即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足月部分,因未发工资可忽略不计)。

计算已发工资总额中,应包括1、2月因公司停工12天未發的(12天的80%的)工資,以及1月5日之前未发的5天工資。

因你上班还不到一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你现在总收入除以你上班天数,得到你的每日工资,在以日工资×20.83就应该是你的月工资。以这种方式对你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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