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某个公司做出纳时写了一张借条一万元的收据给老板(收据上的内容是今收到老板交来的一万元备用金),收据上签的是本人的名字,因为当时刚刚涉及到该行业不是很懂,后来不在那里做了,但是那张借据(即收据)现在还在老板的手上,我担心老板会不会以这张收据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来叫我偿还他一万元呢,但是我根本就没有拿他的一万元,那一万元全部用于公司的日常支出掉了,请各位律师人事帮我解答一下好吗?我会不会涉及到法律纠纷问题呢?
应该在作账后把原件收回,否则此收款行为视为仍存在,单位可要求你返还有关款项。如果已经离开单位,可协商要求取回单据。当然,也可考虑取得有关证据证明此款项已经由单据充抵,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是否会涉及法律纠纷要看你们老板是否会提起诉讼,建议你收集并保留这一万元是用于公司日常支出的记录,或者找到能证明这一万元确为公款的证据,以备日后诉诸法庭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