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在劳动仲裁的审理中仲裁庭做的法庭笔录,在之后上诉到人民法院时可以做证据吗???
在劳动仲裁中的法庭笔录记下企业的陈述事实,在上诉到人民法院时可以认为是也真实事实,不需要在证明!????
如企业在-劳动仲裁时-不承认每天都有1小时加班情况
,后上诉到-法院时-劳动者证明了确实有加班的情况
企业此时又 承认了确有加班 但加班费是发了的并出示假的员工收据。
那么员工是否可以因企业的陈述前后相反为理由请求法庭不采信企业的陈述和交的假收据???????
1、不是上诉到人民法院,是起诉。仲裁庭的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2、假的员工收据不清楚你是什么意思,是否是员工本人书写的?
对于企业的前后矛盾的陈述,你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采纳要由人民法院综合判断。因为,前者是否定加班的事实,而后者是承认,而后者的承认显然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法院一般对于双方对加班问题没有争议,就会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是更有利的。
当然可以做证据,如果有必要可申请法院调取此材料。另外,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在诉讼中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规定里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