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只是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5到2010年2,并没有别的违法乱纪行为了,08年10月起员工就知道权利被侵害,因为企业没按规定给她二倍的工资。
1.主要问题:那么企业应该给员工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2.那么她还可以去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给她发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吗??仲裁庭会支付请求吗?
3.是否过了仲裁时效期限呢??
1、工资是正常性的报酬,多一倍属于惩罚性赔偿金。
2、可以要求,仲裁庭会支持的。
3、没有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