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在劳动仲裁的审理中仲裁庭做的法庭笔录,在之后上诉到人民法院时可以做证据吗???
在劳动仲裁中的法庭笔录记下企业的陈述事实,在上诉到人民法院时可以认为是也真实事实,不需要在证明!????
如企业在-劳动仲裁时-不承认每天都有1小时加班情况
,后上诉到-法院时-劳动者证明了确实有加班的情况
企业此时又 承认了确有加班 但加班费是发了的并出示假的员工收据。
那么员工是否可以因企业的陈述前后相反为理由请求法庭不采信企业的陈述和交的假收据???????
劳动仲裁的卷宗在诉讼中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是民诉法规定的。
如果企业承认加班,但出示假证据,你只能向法官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证明这个属于伪造证据。
并不能因为企业前面说了假话,就认定后面的也是也假话,这样推理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