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2008年生效,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需达到千分之三,但房子是2000年的,当时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这个比例,现业主请求按千分之三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有理?
地方规章2008年生效,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需达到千分之三,但房子是2000年的,当时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这个比例,现业主请求按千分之三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有理?
··业主要求没有法律根据,当然不行。
新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没有溯及力,不能约束以前发生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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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2008年生效,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需达到千分之三,但房子是2000年的,当时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这个比例,现业主请求按千分之三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有理?
地方规章2008年生效,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需达到千分之三,但房子是2000年的,当时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这个比例,现业主请求按千分之三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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