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小孩上初中,由于下雨,室内篮球场场地湿滑,造成他打篮球时不小心滑倒摔断腿骨,现用钢板固定,同事已经花费1万2千元医药费,后续治疗还需一些费用,同事的小孩已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报销约40%费用。请问:因场地湿滑造成小孩摔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能否赔偿小孩剩余的费用?同事为照顾小孩一个月没上班,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失费能赔偿吗?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你提的是有关学校责任承担的问题
2.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及时擦去球场上的污水,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专门向学生告示危险的存在,那么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学校有过错。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造成残疾如则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具体数额的计算要看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数额、交通费用票据数额、误工证明情况、残疾鉴定结果等。可要求精神赔偿。
楼上这是什么砖家啊!
问题描述不清就随意下定论,真怀疑他是不是搞法律的!
首先,孩子是在什么情况下受伤的?
如果是上课,学校有责任,如果是孩子自由活动,学校没责任
上初中的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是否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取决于你能否证明学校存在管理过错以及其过错程度。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遭受人身损害,上述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此时,应该看学校有没有及时擦去球场上的污水,以及有没有树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有没有向学生专门告示危险的存在。若果有,则学校不存在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则负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此时,应该减去医疗保险的补偿部分,学校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学校会赔偿部分费用的,但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可能性就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