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开车把李斯撞了。当时李斯伤的不重,只是大腿流血。双方见伤势都不重。于是张三就准备与李斯“私了”,当面给了李斯1000元钱。并且李斯给张三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收到1000元钱,此事以了结,双方再无纠纷。(此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第二天,李斯感觉腿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腿骨骨折,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误工费8千,护理费5千。李斯觉得张三给的1000元远远不够,于是向张三要钱,张三当然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
现在双方对簿法庭,请问李斯可否引用《合同法》第53条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会采纳李斯的主张吗?
注: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我认为此时双方当事人的饲料协议不能理解为《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应该是以其他的给付或者履行作为合同主要内容,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此时该条款应属无效。
张三与李四的私了协议,随为双方当时人的和解协议,并符合双方自愿等要件。但是李四基于张三的金泉行为,受到严重身体损伤,此时基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严重违反公平之原则。此时,李四可基于“显示公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标的额。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李四可以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其变更或撤销。
请看《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本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不主张,直接提起侵权之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
现在双方对簿法庭,请问李斯可否引用《合同法》第53条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会采纳李斯的主张吗?
:此案中,李斯如果引用《合同法》第53条主张“协议”无效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法》第53条规定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而免责条款无疑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时(人身伤害前)。由于张三与李斯的“私了协议”发生于人身伤害之后,且张三赔付1000元出于一次性了断,并不完全属于免责,只不过根据李斯后来检查出的伤情此赔付远远不能弥补其损失。故此,李斯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以侵权之诉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