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第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请问试用期合同算是正式合同吗?
在签定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是否应该保留一个合同副本作为法律依据呢?
谢谢~~~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试用期合同属于第一份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手中应持有一份与用人单位相同的劳动合同。
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请问试用期合同算是正式合同吗?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间的一部分,是劳动合同。
在签定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是否应该保留一个合同副本作为法律依据呢?
··不是副本,是正本。 应当双方一家一份,劳动者应当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