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10月进的我们现在的公司,公司到2008年7月才下始给我买社保,买了社保也不让我们知道,也不给我们社保卡,我可以以此理由离职,并且要求公司给我们补偿金吗?如果可以,应怎样补偿?
1、如果公司在2008年7月开始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为你们补缴了自1999年10月进入公司后的欠缴部分,则你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离职)。
2、如果公司在2008年7月开始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并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你们可以先要求公司立即为你们补缴,公司拒绝时,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3、公司是否已经为你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纳的时间段等,是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查询的。
您可以先向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咨询,提出要求,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管理部门投诉。
关键你要取证,就是跟公司的合同关系.才可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