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1年零7个月后,被单位违法且不出具解除证明开除至今已10个月了,(我因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收取押金服装费、不支付加班费、不买保险等为由,向劳动监察投诉,单位在知道被投诉的第二天即将我开除)案件经过劳动监察的处理、复议、法院判决等,现在确定单位就是违法解除。
我想知道:
1:被开除的这10个月期间,我的损失怎么算?
2:如果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我的工龄算一年零7个月?还是一年零7个月+10个月?
3:如果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应该向单位要求赔偿什么?就是工资+工资损失?
1:被开除的这10个月期间,我的损失怎么算?
:违法解除期间单位应当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你的工资, 即原则上应该是“底薪+提成+加班费”,但提成是与工效挂钩的,加班费是以实际发生的工时计算的,很难计算清楚。可以考虑按近十二个月的实领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
2:如果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我的工龄算一年零7个月?还是一年零7个月+10个月?
:如果你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是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如果你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只能是补发工资,但你可以另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请求赔偿。
3:如果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应该向单位要求赔偿什么?就是工资+工资损失?
:这与前连年问题重复了吧。见前边的回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