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有谁知道洛阳市的劳务工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生产,是否可以享受正式员工一样的产假待遇(带基本工资休假)。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因为生孩子休假而终止合同的续签(目前一次只签一年,到期后再续签)。
前提:劳动力市场的“正规劳务工”,受雇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享有”三金“待遇。
最好给出相关政策的链接。
谢谢。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即劳务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劳务工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生产等都是可以享受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的。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之第二节《劳务派遣》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7-08/10/content_6505489_4.htm
应该有!好象劳动法中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