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山东到上海出交通事故,请问伤残赔偿标准是按照何地的标准进行的,如何计算
刚从山东到上海出交通事故,请问伤残赔偿标准是按照何地的标准进行的?如何计算?
你询问的虽是两个问题,因故可以一并回答。明确地告诉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允许赔偿权利人就伤残赔偿标准二选一。即:
标准一、选择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而受诉法院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标准二、选择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这就是说,哪个地方的赔偿标准高,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个地方的标准。本案,显然上海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山东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呵呵,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愿意继续帮助你。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你说的左手缺失.可以构成七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事故发生地。
刚从山东到上海出交通事故,属于人身伤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索赔。
由于上海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高于山东省,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以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索赔标准。
如果你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还可以主张工伤认定,要求给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