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于1997年工伤死亡,后认定为工伤,子女当时三岁,请问子女抚恤金赔偿是按2004年新规定还是以前老规定,赔偿到多少岁?上大学期间是否需要再支付抚恤金?
1.单位职工于1997年工伤死亡,后认定为工伤,子女当时三岁,子女抚恤金赔偿如果当时未作处理,到2004年处理就要按2004年新规定,如果当时作了处理,要桉原规定执行,
2.生活补助发至年满十八岁。
3.如果孩子上了大学,在校期间有关单位还要支付生活补助,直到毕业为至。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