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08年3月,因单位改造我回家待岗。2009年5月21日我因交通事故致尾骨骨折。
②2010年3月1日(周一),单位改造完成,通知我到物业上班。报道后,我去医院复查骨折恢复情况,医生建议我休息两周。
③3月2日(周二),我将假条交给物业领导,批准我休病假一周。
④3月9日(周二),我将再次看病大夫开据的建休两周的假条交给物业领导,同样批准休息一周。
⑤3月12日(周五),物业领导要求我将骨折报告上交检查,在物业部,经理通知我:“你来了说明能动,物业领导决定除了患癌症和动不了的人以外,其他能动的人必须于周一上班。”我说:“我确实有病,也有假条,让我休息吧。”经理回答:“周一领导看完骨折报告再决定。”
⑥3月14日(周日),我第三次去医院复查,大夫仍建议我休两周。
⑦3月15日(周一),我拿着大夫第三次开的假条来到物业找到经理,他对我说:“你又不是刚刚骨折的,先上班,我让班长给你点轻松活。”于是当天我就和同事们从事新建大楼1-6层开荒保洁工作。
⑧3月21日(周日),我因3月15-20日连续6天从事擦地、擦楼道、刷厕所、倒垃圾等繁重的工作,我的尾骨疼痛加重。早八点在家打电话给班长说:“今天是公休,我骨折处太痛,不去加班了。”下午班长打电话说:“物业领导通知,停休期间不能公休,公休日休息要交假条。”让我明天上班把公休日休息的假条交到物业部。
⑨3月22日(周一)到单位后班长让我独自清扫5-6层楼道和厕所,下午3时许擦完五层地面和大门门把手后,在做厕所卫生时我探身用扫帚去够蹲坑旁的废纸,顿觉尾骨处疼痛难忍,经班长批准后就医,诊断为尾骨骨折加重。
⑩3月25日(周四)休息两天后我仍感尾骨痛同时左腿行走困难,进一步CT诊断我又患上腰椎肩盘膨出症。综上原因,请认定我是工伤!
以上是我交给劳动局要求认定工伤的报告,我的问题是:1。我到底是不是工伤?2。这是人身伤害吗?如果是我是去法院打官司吗?3。我能得到赔偿吗?是啥样子的赔偿呢?谢谢各位请仔细认真回答,不敷衍好吗!
1。我到底是不是工伤?
是不是是由相关单位的鉴定决定
2。这是人身伤害吗?如果是我是去法院打官司吗?
如果经理没有主观侵犯你的人身权益 不是 相应不应该去法院打官司
3。我能得到赔偿吗?是啥样子的赔偿呢?谢谢各位请仔细认真回答,不敷衍好吗!
是工伤保险 如果单位没有办理 那按人身损害赔偿解决
⑩3月25日(周四)休息两天后我仍感尾骨痛同时左腿行走困难,进一步CT诊断我又患上腰椎肩盘膨出症。综上原因,请认定我是工伤!以上是我交给劳动局要求认定工伤的报告,我的问题是:1。我到底是不是工伤?2。这是人身伤害吗?如果是我是去法院打官司吗?3。我能得到赔偿吗?是啥样子的赔偿呢?谢谢各位请仔细认真回答,不敷衍好吗!
··你的骨折和腰病都不属于工伤范围,是正常的伤病。
造成你骨折的人有责任赔偿你,而不是单位。
要打官司,只能起诉造成你骨折的人,与单位无关系。
腰病属于正常的退行性货外伤病变,可以按照单位的报销制度报销有关费用。
其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