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让一经济适用房指标卖给同事,并签了一个转让方面的协议,现在因为一些个人问题,我想收回此房子的指标所有权,在法律上面,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买卖的,因此如果我单方面收回这个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此转让协议的内容有效吗?
望老师指教
你们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你无须收回该指标,也无须提起法院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方起诉你,要求履行合同,你根据以上主张属于无效合同,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将因为转让协议而取得的所谓“指标转让费”等款项还给对方,返还的依据是《合同法》第58条。
协议违法,不生效。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符合申请条件,同时该申请资格不得转让,否则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因此,你如果主张该协议无效,对方如果拒绝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的主张,因协议内容本身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