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姨是个护士,嫁给我大姨夫二十几年了,两人刚开始很穷,后来我姨夫有了车子,别墅和几家公司。在他刚开始成立公司时候没有钱,我大姨当时还给了他10万。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我姨夫几乎没有给钱家里,也没有给小孩抚养费,所有费用95%都是我姨妈省吃检用养家。在这时间我姨夫将我舅舅和小姨夫安排在他的公司上班。并且帮忙他们两家在南昌买了房子,帮他们还了贷款。现在他们的儿子已经读高中了。有一天我大姨发现我姨夫带个女人回家,之后一直调查才发现原来他在外面和那个女人生了一个女孩,而且已经十三岁了,这个女人是没有结过婚的。现在他提出跟我大姨离婚,想请问怎么样才能给自己争取多点财产。过错方全在于他,我大姨可以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吗?
我大姨是个护士,嫁给我大姨夫二十几年了,两人刚开始很穷,后来我姨夫有了车子,别墅和几家公司。在他刚开始成立公司时候没有钱,我大姨当时还给了他10万。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我姨夫几乎没有给钱家里,也没有给小孩抚养费,所有费用95%都是我姨妈省吃检用养家。在这时间我姨夫将我舅舅和小姨夫安排在他的公司上班。并且帮忙他们两家在南昌买了房子,帮他们还了贷款。现在他们的儿子已经读高中了。有一天我大姨发现我姨夫带个女人回家,之后一直调查才发现原来他在外面和那个女人生了一个女孩,而且已经十三岁了,这个女人是没有结过婚的。现在他提出跟我大姨离婚,想请问怎么样才能给自己争取多点财产。
··那是你的大姨夫有过错,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生孩子,离婚理由不成立。如果他坚持离婚,你大姨可以主张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上属于自己,同时,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费。
分割可以多分,过错方全在于他,我大姨可以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吗?
··要求合法,完全可以。
跟我大姨打了结婚证,跟那个女人没有打结婚证,这样算不算重婚
··起码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如果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以前)以前就搞到一起,以夫妻关系称呼,可以认定为重婚。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儿子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1、如果构成重婚,法律要求的条件是其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公认为他们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才被认定为重婚。一般很难认定,你所说的情况也是如此,但其显然属于非法同居。
2、因为你大姨夫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你大姨可以多分财产。
3、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为其已经年满10周岁,因此,如果要判决由谁抚养,是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的,如果其原意跟母亲一起生活,那由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