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法》相关规定确立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的地位。
综上所述即: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的市(18个)。
在我国为民族自治地方和一些计划单列市
是指较大的地级市!
副省级的城市都有地方立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