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立遗嘱前被单位办证(此证权人为立遗嘱人)本人对此不知情。认为此房为自己向单位租赁的房。故写下将该房给某子女住居,待单位拆迁时将拆迁款按份分配的遗嘱。立遗嘱人去世后单位完成房改,通知其继承人交纳购房款,领证。其继承人交纳了购房款,从单位拿到两证,才发现在立遗嘱人立遗嘱前该房权证已属于立遗嘱人,请问:该遗嘱效力如何?
有一个问题我始终不明白,单位为职工办理产权证,为什么不告知职工?而是非要等到立遗嘱人死后才把房产证拿出来?
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效力的部分,并没有规定立遗嘱人在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无效
所以立遗嘱人的遗嘱是有效的。
至于单位事后把产权证拿出来,可以视产权证是事后办理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至于房产证上已经有了立遗嘱人的名字,不属于租赁房,那么虽然遗嘱有效,但是已经和遗嘱所规定的情况相背离了,你们只能重新商议房子的所属。
补充:
可以这么认定,在你们知道房产证已经办理之前,立遗嘱人的遗产还没有进行分割。那这个时候出现新情况,原来的遗嘱关于房子的部分自然就无效了。
如果你在公产房出售给个人前是与单位有承租合同的,则此房你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