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刚刚找代理申请了两个专利,这两个专利是相关的,一个是新型输液器,一个是用于该种输液器的告警器。分开申请了两个专利,在一个专利文档中有“同案申请了xxx”来指另外一个专利,我觉得应该用“另案申请了xxx”,可是代理坚持说应该用“同案”,为什么呢?这两个产品关联很紧密,是不是一定要作这样的声明,不作可以吗?虽然声明了,并没有具体说是某某专利号的专利,就是前面那句话而已,这样有意义吗?谢谢!
建议分开申请,虽然有关联性,但分开申请同时获得专利后,更有力于保护专利权利。代理商可能考虑同案申请会省一些手续和程序。
这应该是两个专利,如果同案的话就变成了 输液器及有告警器的输液器了,而不可为输液器和输液器的告警器,否则有可能会影响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