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7年在外地承建一房地产项目的园林施工工程,09年2月完工并由项目经理签字验收,开发商为当地挂靠一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家族。因家族内部矛盾及该家族开发楼盘借高利贷遭遇逼债的原因,2009年2月该项目工程完工后其实际“操盘手”即失踪。09年4月我们到当地县法院起诉了该房地产公司,法院已立案并对未销售房屋及车库等申请了诉讼保全。但当地政府组织工作组介入后一直阻止法院开庭。现我们10余家工程款、材料款、借款人在苦苦等待一年后仍然等不到法院开庭通知,据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是政府要求他们不要开庭。
请问:政府能够介入债务纠纷吗?其行为是否失当?
我们应该怎么办?
像这种民事上的债务债权纠纷完全是个人权利的主张,政府部门没有任何权利干涉其中,如果真的介入,说明很可能这件事情里面有利益关系,存在利益链条,你们的起诉危害到了某些政府部门职员的利益,这是中国官场的腐败,很无奈。
对于法院来说,案件有审理期限的,如果立案之后久拖不决,那就是法院的失职。一般的案例审理期限在三个月。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我不知道如果法院拖延办案可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议,真是抱歉。
如果你们的故事足够吸引人,我建议你们先给媒体联系一下,舆论监督现在是行政、司法机关最大的压力来源。一旦关注度提高,法院不解决都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