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狼,我刚才提问“撤诉还是不撤”,综合您的回答,不知以下理解对不对:
1.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中: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他撤诉后原来的劳动仲裁书就生效了,但原来的仲裁书中只判决了两点,一是买养老保险,二是签合同。这第一条单位已为他办理,第二条判决要签合同,所以他撤诉就根本不用担心签合同的事。
2.他在法院的请求事项中的另两条: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加班费。我认为这两条就算是现在法院判决这个案子也不会受理这两条,因为这两条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他当初到劳动仲裁申请时,只有保险和合同两条。所以说他现在撤诉,以后就这两条理由应该也可以到劳动仲裁再提出申请。
综上理解我想他应该是可以撤诉的,而且以后还可以就这几条再次提出上诉。
1、你说的没错,即便仲裁生效也只能是原裁决的内容生效,没有裁决何谈生效。并且,该裁决现在已经被单位实际“超额”履行了(补10年养老保险),合同没说明签什么期限的应按法律规定办。如果双方就新的劳动合同争议起来,则又是新的争议了而不是原来的裁决内容了。所以,另诉是挡不住的。
2、其实,在这个事中最着急的应该是法院。因为审结期限到了,你若是向上级法院告诉,他们不好解释。所以,我觉得这应该是法院从中做了单位的工作,给他们自己找“台阶”。你方可以就坡下驴——口头虎应着同意撤诉,但同时向法官表示对合同的担心,不要交书面申请,等签了合同再说。这样,法院估计又会催促单位抓紧签订合同了。